南通职业大学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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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业大学论文查重

问:东软查重代码?

  • 答:计算机与软件学院信息与商务管理学院数字艺术与设计学院外国语学院健康医疗科技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基础教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培训)学院
    当前位置:成都东软学院 >>继续教育(培训)学院 >> 培训信息
    免费论文查重——送给你
    发布时间:2022年3月27日 阅读: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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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图书馆所有。若对查重操作或免费赠送活动有疑问,均可在下方钉钉群中联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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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页面检测步骤开始检测
    第一步:填写题目与作者;
    第二步:上传文件;
    (注:1.论文最大不超过30M;2.支持txt、doc、docx、pdf、rtf格式,为了检测结果更准确,建议使用doc、docx文档;3.全文不超4万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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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步:查

问:知网论文检测含博客内容吗?

  • 答:士学位证书是大学毕业生全部在校大学生职业生涯的一个极致末尾,针对大学毕业生中后期的任职和攻读都存有危害,许多高等院校全是根据学术论文来检验大学毕业生的工作能力,可是每一年总有一部分的大学毕业生因为没有根据学士学位论文检测而被延迟得到学士学位证书,这种被延迟时间大学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大多数都由于在编写学术论文时效仿了很多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造成论文查重率过高,没有做到高等院校论文检测规范。
    论文查重查博客内容吗?
    知网论文检测是目前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数据信息覆盖面积较广的检测系统,社会发展上90%的高等院校都是挑选知网检测系统软件开展论文检测,知网检测系统软件因为带有很多的互联网技术资料库,数据信息涉及到百度贴吧,博客,社区论坛,CSDN等各个领域,论文查重是能够查到博客等互联网技术资源的。
    可是因为互联网技术数据信息的升级速率十分快,每日常有不计其数的数据信息被发布在互联网技术上,因此并并不一定的博客内容,知网检测系统软件都能检验到,可是还是劝大学毕业生不必存有心存侥幸,由于谁都不可以保证你效仿的博客内容中国知网是不是开展网站收录,因此以便圆满准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大学毕业生一定要标准毕业论文中的学术造假个人行为,顺利完成学士学位论文检测。
  • 答:、如果是引用,在引用标号后,不要轻易使用句号,如果写了句号,句号后面的就是剽窃了(尽管自已认为是引用),所以,引用没有结束前,尽量使用分号。有些人将引用的上标放在了句号后面,这是不对的,应该在句号之前。
    2、可以将文字转换为表格,将表格边框隐藏。
    3、如果你看的外文的多,由外文自己翻译过来引用的,个人认为,不需要尾注,就可以当做自己的,因为查重的数据库只是字符的匹配,无法做到中文和英文的匹配。
    4、查重是一个匹配的过程,是以句为单位,如果一句话重复了,就很容易判定重复了,所以:
    的确是经典的句子,就用上标的尾注的方式,在参考文献中表达出来,或者是用:原文章作者《名字》和引号的方式,将引用的内容框出来。引号内的东西,系统会识别为引用
    如果是一般的引用,就采用罗嗦法,将原句中省略的主语、谓语、等等添加全,反正哪怕多一个字,就是胜利,也可以采用横刀法,将一些句子的成分,去除,用一些代词替代。或者是用洋鬼子法,将原文中的洋名,是中文的,就直接用英文,是英文的直接用中文,或是哦中文的全姓名,就用中文的名,如果是中文的名,就找齐了,替换成中文的姓名。
    故意在一些缩写的英文边上,加上(注释)(画蛇添足法),总之,将每句话都可以变化一下,哪怕增加一个字或减少一个字,都是胜利了。
    特别注意标点符号,变化变化,将英文的复合句,变成两个或多个单句,等等,自己灵活掌握。
    因为真正写一篇论文,很罕见地都是自己的,几乎不可能,但大量引用别人的东西,说明你的综合能力强,你已经阅读了大量的资料,这就是一个过程,一个学习、总结的过程。
    所有的一切,千万别在版面上让导师责难,这是最划不来的。导师最讨厌版面不规范的,因为他只负责内容,但又不忍心因为版面问题自己的弟子被轰出来。
    5、下面这一条我傻妞试过的,决对牛B:将别人的文字和部分你自己的文字,选中,复制(成为块,长方形),另外在桌面建一个空文件,将内容,复制到文件中,存盘,关闭。将这个文件的图标选中,复制,在你的正文中的位置上,直接黏贴,就变成了图片了,不能编辑的。这个操作事实上是将内容的文件作为一个对象插入的,所以是图片。这个操作事实上是将内容的文件作为一个对象插入的。所以是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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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有的,另外博客的内容也可能是复制知网上的
    ==================论文写作方法===========================
    1、论文网上没有免费的,网上的大多是别人的,已经用过了,即使购买的也是别人复制粘贴的,不能保证原创性,万一碰到骗人的,就不上算了。网上公开的、能很容易找到的论文,基本不能用了。
    2、写作论文的简单方法,首先大概确定自己的选题,然后在网上查找几份类似的文章
    3、通读一些相关资料,对这方面的内容有个大概的了解!根据现有材料,提出新的研究内容,列出提纲,补充内容!
    4、实在不会,把这几份论文综合一下,从每篇论文上复制一部分,然后再进行转述加工处理,组成一篇新的文章!
    5、然后把按自己的语言把每一部分换下句式或词,经过换词不换意的办法处理后,网上就查不到了!
    6、最后进行检测,将扫红部分进行再次修改!
    祝你顺利完成论文!

问:高校要求论文重查率降到20%以下,这样可以防止学术造假吗?

  • 答:应该有一定的作用,不过我个人认为,如果一个人想要造假的话,那么即使你怎样预防他也会造假,如果一个人不想造假的话,那么你即使什么都不做他也会认认真真的去写论文,我感觉我们不应该在方法上去研究怎样预防造假,而要在教育上改进,我们应该研究的是教学的质量,教育学生的方法,让学生自己认识到,学习到底是为了什么?让他自己觉得造假非常可耻,只有这样才能根除学术造假这种行为。除此之外,鉴别学术造假,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出发:

    1、观察论文的数据

    其实这是一个最简单辨别论文真假的方法,因为一个用自己真实研究出来的论文,那么它的数据都是经过自己真实去考量的,试想一下,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去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他怎么能有这么多有效的数据呢?仅仅凭编造是不可能编造出来的,即使是编造出来的,也非常容易让人看出来是造假的,所以说,观察数据是有效测量论文真假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他需要很细心的去观察。

    2、看论文的撰写

    第2点可能就有一定难度了,需要一些有能力的老师才能辨别出来,就是看学生论文的撰写,确切的说就,是看这篇论文论述的观点和数据是否有剽窃他人的?这也需要老师见多识广,或真的拿出一些时间来,排查各类论文,进行对比。

    3、对比真实个人经历

    最后1点是,我们把论文,全部都研究调查之后,应该对比他真实的个人经历,也就是说,我们看过他的论文,看过他写论文的手法,也调查过他的数据,之后要把这些东西全都合而为一,在对比他这个人的个人经历,看看是否吻合,如果吻合的话,那么这个论文基本就不是造假。

  • 答:高校要求论文的充值率下降到20%以下。我觉得这样是可以防止学术造假的。至少对防止学术造假,这方面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学术造假被查出来一般会采取道德上的谴责。体质上要收回学位或者是职称或者是停止执业等处罚。学术造假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应该运用道德体制和法律三种手段防范和惩治学术造假。在我国学术造假,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评价体系不合理和学风道德出现了问题。在评价教学科研成果时。不能仅以论文数量为依据。对业绩考核科研奖励职称评定等实行量化管理。不科学合理的评价体制家具学术界急功近利的心态的蔓延是剽窃和粗制滥造之风愈演愈烈。这一块在法律上还属于空白点。对学术造假人员没有刑事处罚或者是行政处罚。但是学术造假中有一类造假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比如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这样涉及的经济利益侵权人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经济赔偿。

    当然,现在的仅仅依据法律来规范,这种学术造假的行为可以说不及时,且不能解决目前的状况。所以还需要遇到的体制规范进行结合。道德上要谴责体制上要收回学位或者是职称或者是职业证等方式。

    这样做虽然不能完全防止造假,但是还是能降低一些造假的概率。防止学术造假,全社会要营造一个尊重知识的氛围。引导学生不要急功近利不要歪门邪道走捷径。其次,导师对学生论文开题的精准引导论文立意要新要有前瞻性和创新性。培养学生的吃苦精神。精品来源于精雕细琢。

  • 答:应该有一定的作用,不过我个人认为,如果一个人想要造假的话,那么即使你怎样预防他也会造假,如果一个人不想造假的话,那么你即使什么都不做,他也会认认真真的去写论文,我感觉我们不应该在方法上去研究怎样预防造假,而要在教育上改进,我们应该研究的是教学的质量,教育学生的方法,让学生自己认识到,学习到底是为了什么?让他自己觉得造假非常可耻,只有这样才能根除学术造假这种行为。

    除此之外,鉴别学术造假,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出发:
    1、观察论文的数据
    其实这是一个最简单辨别论文真假的方法,因为一个用自己真实研究出来的论文,那么它的数据都是经过自己真实去考量的,试想一下,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去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他怎么能有这么多有效的数据呢?仅仅凭编造是不可能编造出来的,即使是编造出来的,也非常容易让人看出来是造假的,所以说,观察数据是有效测量论文真假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他需要很细心的去观察。
    2、看论文的撰写
    第2点可能就有一定难度了,需要一些有能力的老师才能辨别出来,就是看学生论文的撰写,确切的说就,是看这篇论文论述的观点和数据是否有剽窃他人的?这也需要老师见多识广,或真的拿出一些时间来,排查各类论文,进行对比。
    3、对比真实个人经历
    最后1点是,我们把论文,全部都研究调查之后,应该对比他真实的个人经历,也就是说,我们看过他的论文,看过他写论文的手法,也调查过他的数据,之后要把这些东西全都合而为一,在对比他这个人的个人经历,看看是否吻合,如果吻合的话,那么这个论文基本就不是造假。

  • 答:虽然不能完全防止,但是还是能降低的。首先查重率能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防止学术造假,全社会要营造一个尊重知识的氛围,引导学生不要急功近利,不要歪门邪道走捷径。其次导师对学生论文开题的精准引导,论文立意要新,要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第三,培养学生吃苦精神,精品来源精雕细致!答:相对减少。其实我还是觉得论文查重率不应该一刀切,不同专业是不一样的,有的专业专业名词特别多,查重率特别高。应该根据专业适当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学术造假,但学术造假并不全是抄袭,还有其他的。

    问:论文查重我们学校要求30%以下就可以但我们老师让降到20%以下,我现在20多实在降不下去了这样问题大不大?答:你还可以再改一下呀,如果那种有重复的地方,你就把它换一个意思说,或者是长句改短句,这样的话呢就基本上没什么问题了。答:问题不大,论文上传学校系统后,还会有一次论文查重的,那个查重比较宽。我的论文上传系统之前是19%,学校系统查重为8%。答:还是建议按照老师的要求修改到20%以下哦,这样也是避免论文之后出现问题。

    问:毕业论文查重20%正常吗?答:所谓论文查重,是指查询论文内容的重复率,目的在于应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和学术论文抄袭复制。据调查,今年部分学校的毕业论文“查重率”从原来的30%以内降低到20%,更严格的甚至降到了8%以下。此外,还有学校增加了重审环节,即对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质量跟踪监控,一旦被查出高于查重率,将直接取消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答:如果用学校规定的系统检测的,本科一般在30%内,算是及格吧。尽量做到降重低一些,留个好印象。问:论文降重降到多少就过关了?答:1、查重率≤30%者:查重检测通过,学生可以参加系统一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等具体情况由指导教师分析判断。2、30%<查重率<50%者:查重检测未通过,由指导教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学生进行论文修改,修改时间至少1 周,修改后的毕业论文查重率低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参加答辩或者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3、查重率≥50%者:查重检测未通过,由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再次认定。若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4、查重率<15%者:可参评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答:不同学校要求不同,可以问问你们的学姐之前是多少,一般是20-30%左右,也有10%的,一群殴不一样。降重软件很多,目前我听说用的多的是学客行智能降重,准确率很高,你去试试答:一般至少在30以内算正常,有些要求20或者10以内。不联系软件降重,再智能也不如人工的答:论文总字数的知网检测率小于10%。其中段落的查重率低于20%。这样一般都是能通过本科论文查重率的。如果总字数查重率在10%到24%,段落查重率小于25%。则会被判定存在轻微抄袭现象。具体情况则需要各大高校评估。再由指导导师进行指导修改。而如果总字数在25%到39%,段落30%到45%,那么很大程度上会被本科论文查重率判定为抄袭。还是会被打回修改。并且修改时间也有着限制,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二次审查。如果本科论文查重率合格了,才会被通过。而如果总字数查重率在55%以上,段落查重率在60%以上,则会认定抄袭剽窃。直接就会被打回,不予通过。

    问:论文查重越来越严格吗?答:自2019年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后,各大高校引以为戒,纷纷要求降低论文重复率以端正学术风气,部分高校的毕业论文“查重率”从原来的30%以内降低到20%、15%,更严格的甚至降到了8%以下。导致有些学生为了能通过查重率,想尽各种办法,一些投机取巧者,利用关键词同义替换、变换句式、段落分割、语义转述、删减重复部分和英汉互译等手段去降低查重率,这样子的确降低了查重率,但同时也使得论文变得不那么严谨。答:论文查重现在越来越严格了。答:甄牛期刊网回答您:早先的知网是每20个字都一样就被判抄袭。经过几次升级,知网查重越来越不正常。现在不仅连续六个字符是一样的,即使是抄袭,即使有些句子的主语和名词是一样的,即使连接词和虚词不一样,也会被扫红。唯一的好处是:有些数学公式,定理不会被扫红。并且基本上不会扫红参考文献。

  • 答:我认为就算把论文的查重率降到20%以下,也不能防止学术造假。那些学术造假的人,还会想尽办法学术造假的,这个策略会影响到我们这些正常写论文的人。

    说实话,把论文的查重率降低到20%以下,是一种矫枉过正的行为。如果论文的选题是社会调研类的还好,但如果是学术研究的话,那么辛苦写的论文就很有可能会因为查重不达标,而不通过。

    因为论文的论据就也算在查重率里面,不要说20%以下的查重率,就算50%以下的查重率都很难达到。为了让论文通过,有的人可能会选择写那种狗屁不通的论文。

    而那些想要学术造假的人,也有办法在查重率在20%以下的时候抄别人的。很多学术造假的人,就是因为没有自己的想法,想偷懒才会这么做的。那么查重率降低,顶多是增大了他们造假的成本,但并不会影响他们造假的本质,因为这没有办法让他们突然间脑子里面有东西。

    作为一个大四的学生,下半年就要写论文了,所以在听到高校要求论文查重率在20%以下的时候,我惊呆了,毕竟原来的查重率没有那么高。而我要写的论文主题是关于是研究某位作家的,在论文中肯定会列举一些文学作品作为论据,论据多了就容易查重率超标。

    个人感觉如果论文查重率真的降到了20%以下的话,大部分认真写论文也没有办法通过。学术造假确实挺让人讨厌的,但我希望能有一种不影响认真写论文的人的规则。

问:淘宝硕士论文查重安全、靠谱吗?

  • 答:淘宝网的论文查重还是有信得过的店铺。淘宝论文查重店很多,有好的,也有坏的。当然,也有专业的论文查重店铺,只是看看评论,不能判断店铺是好是坏,毕竟有时评论是不可靠的。只是建议大家,在淘宝网选择论文查重的店铺时要非常小心。大学生不能马虎,毕竟论文查重关系到毕业是否顺利。
    如何选择常规论文查重的商店呢?首先,学校的内部制度一般不对个人开放,所以必须依靠一些重型网站。淘宝上经常出售与学校类似的查重系统,层出不穷。该怎么选呢?
    大家在淘宝上选择论文评论软件,可以先看看评论,筛选看起来更可靠的店铺,然后可以问店铺的客服人员是否可以写论文,如果支持写作,为了防止论文的泄漏有更好的改变,最好的办法是选择与学校一致的查重平台,以免学校不认可查重报告。每个人拿到商店查重的检测报告后,都可以向官方网站查报告的真实性,防止上当受骗,交易毕竟是虚构的。很难控制。因此,我们还是比较谨慎,选择专业的系统进行检测,安全可靠。
  • 答:为了提高硕士毕业论文的质量,杜绝论文剽窃,高校要求硕士毕业论文的重复检查率一般为10%-20%。因此,在完成硕士论文后,我们通常首先选择论文查重系统进行重复检测。但是现在有很多论文查重系统。有些系统不支持个人使用。此时,我们只能通过机构账户进行检测。淘宝上有很多论文检测商家。那么淘宝硕士论文查重靠谱、安全吗?让我们paperfreer小编看看!
    一、淘宝大学硕士毕业论文查重安全,可靠吗?
    专业、正规的淘宝硕士论文查重检测店是安全可靠的。然而,现在淘宝上有很多重复检查店,包括口碑好、口碑差的店。面对各种各样的商店,我们不知道该相信哪一个?我相信很多学生都有网上购物的经验。他们都知道淘宝店铺可以刷单,所以看起来很好的店铺也可能会刷。我们在选择淘宝店铺查重硕士论文时,如果不正规的店铺,可能会导致论文泄露,造成论文白写, 最终无法顺利毕业。
    二、那么,如何进行选择通过淘宝硕士毕业论文查重店呢?
    首先,检测淘宝店铺的评价,看看是否有刷单的情况。一般来说,这家商店是专业的、可靠的,或者没有太多的评价图。它通常被刷过。真正需要硕士论文复印件的人怎么会有这么多闲暇来赞美这家商店。
    三、店铺开店多长时间,安全可靠的淘宝硕士论文查重店,开店市场一般比较久。毕竟这也有一定的竞争力。
    四、专业和正规的检测系统,不会出现随意给你提供一个重要链接,或者让你把论文给他。一般来说,让你付款后,给你一个适合你的论文查重检测系统,整个过程由你自己控制。
  • 答:找对了,当然靠谱。
  • 答:这个肯定不安全哎淘宝上的肯定不考普这个太那个了

问: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为何连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盗呢?

  • 答:其实我们这么多人现在都在关注毕业论文查重账号的问题,主要还是现在正是毕业季,再加上之前翟天临关于毕业生论文又发了一些言论引发了争议上的热搜,所以现在才有这么多人一直在关注着毕业论文查重的事情。不管怎么说,这个事情有人关注是挺好的,现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明显需要学生自己去对自己的账号做一些防护。我们很多大学生应该在学校下发账户和密码的时候,就应该对这些密码做一个改动,否则很容易就会被一些有心人利用并且最终盗用,毕竟盗用还是有利可图的

    综合以上种种,由于盗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的使用有一些不谨慎,这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很容易就可以盗用他人账号,这时候被盗也就成了正常之事了。

  • 答: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
    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
    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
    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
    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
    (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
    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
    (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
    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
    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
    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
    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
    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
    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
    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
    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
    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
    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
    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
    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
    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
    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
    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
    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
    (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
    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
    (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
    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
    (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
    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
    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
    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
    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
    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
    (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
    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
    (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结论
    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