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答辩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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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东北林业大学论文答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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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6月20左右

问:东北林业大学答辩难吗?

  • 答:论文答辩是由 东北林业大学在职研究生 培养机构组织,竖磨裤考查学员对论文的叙述和答疑,而论文题目是根据学员所学课程设定。
    若学员游山能够认真撰写论文,并且余简掌握答辩技巧,就可以顺利通过答辩。不存在择优竞选,所以答辩好过。

问:为什么东北林业大学所有违纪都要一年后解除?

  • 答: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纪律处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如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定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一般为8个月,记过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到期可按程序予以解除。受处分的学生到毕业之日尚未届满处分期限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讨论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在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已发生违纪基碰乱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反映,积极防止不良后果者;
    (三)主动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
    (二)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骗、威胁、打击报复者;
    (四)群体违纪的组织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吵乎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搏档上处分;
    (二)阅读、观看、张贴、传播、制作、复制、出售淫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非法书刊、音像或者网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偷窥、性骚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者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伪造证件、私章、他人签名的,涂改或者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不满3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32学时以上,不满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不满6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累计64学时以上,未达到退学(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的)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同一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试区域内,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纠缠教师要求个别透题或者考试后要求提分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生座位范围内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试卷等考试材料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九)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等相关考试材料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十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十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参加非本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组织方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违纪情形,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
    (二)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焚烧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筑物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者破坏安防设施、交通标志等,情节严重的;
    (五)在校内危险驾驶车辆或者驾车超速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故意打砸、侮辱他人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歪曲或者捏造事实,通过字报、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
    (四)扰乱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
    (五)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擅自举行、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七)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二)违反学校讲座、报告会、论坛等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的;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者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的;
  • 答:按照学校现行政策规定的一些规则参照执行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纪律处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如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定和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滚启纪律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一般为8个月,记过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到期可按程序予以解除。受处分的学生到毕业之日尚未届满处分期限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讨论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在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七条学生有下大行如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已发生违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反映,积极防止不良后果者;
    (三)主动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重处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
    (二)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骗、威胁、打击报复者;
    (四)群体违纪的组织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组织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阅读、观看、张贴、传播、制作、复制、出售淫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非法书带或刊、音像或者网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具、赌博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偷窥、性骚扰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者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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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问: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分数线是多少?

  • 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在职人员选择就读在职研究生来提升自己的能力,于是就有不少考生想知道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分数线是多少。在职研究生分数线就是参加统考的考生在初试的时候达到院校划定的分数线才能进入复试的标准,考生可以提前有所了解。
    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分数线采用的是国家线为工商管理170.42.84;工程273.38.57,考生可以作为参考。属于非全日制研究生,需要参加全国统考,经过初试复试后方可入学。
    在职研究生报名条件是: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职人员也可以选择同等学力申硕农业经济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学习,免试入学,一般码游空大专及以上学历就可以报名学习,完成学业后可以获得结业证,满磨喊足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满三年的学员可以参加申硕考试,通过申硕考试完成论文答辩后申请硕士学位。
    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迟瞎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问:专科考研上岸最多的学校?

  • 答:其他信息:

    很多人以为只有本科生才能考研,其实汪伍不然,因为专科生也有考研的资格,只比本科生多了一些限制。大专生考研有2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考研,一种是专升本后考研。那么,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下专科生考研学校一览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专科生考研学校一览表。 专科生考研可报考的院校名单有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广播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大学、河海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印刷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农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北宏陵液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北京物资学院、外交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天津理工大学、天津中医学院、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商学院、天津财经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河北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华北电力大学、河北理工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承德医学院、河北师范大学、中国医科大学、锦州医学院、大连医科大学、辽宁中医学院、沈阳药科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大连外国语学院、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体育学院、鲁迅美术学院、长春理工大学、东北电力学院、长春工业大学、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长春税务学院、江苏大学、吉林艺术学院、黑龙江大学、燕山大学、大庆石油学院、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江苏科技大学、江苏工业学院、南京邮电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和南京气象学院。 二、专科生考研要满足哪些条件? 1、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可以同等学力身份参加研究生考试。 注:教育管理、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专业要求毕业后工作五年或五年以上。 2、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一般为专业课科目。 以四川师范大学为例,在2022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规定了:同等学力、自学考试本科、网络教育本科、成人教育本科须在复试时加试两门。 3、部分院校规定考生需拥有英语四级或者六级资格证书。 4、部分院校规定考生论文需发布在省级以上刊物,或者报名时提交一份论文。 5、部分院校规定蔽物考生需进修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8门或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有些院校只要求6门或以上),并且能够提供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6、部分院校规定同等学力考生不可跨专业报考,只能报考与自身所学专业的相同或相近。 注:1、2点为同等学力考研基本要求,必须要满足;其他要求视各院校具体规定,一般越好的学校要求会越高。 以四川大学2022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为例,对专科考研考生有英语和论文的要求:外语国家四级425分以上或通过在职人员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以及在核心期刊上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三、专科生考研如何准备? 1、专科期间扎实公共课基础 考研的公共课包括英语、政治、高数,这些科目需要一个系统的学习,可以在网上看看经验贴,挑选适合自己的老师,做题在精不在多,真题很重要。 2、尽快通过四六级考试(专科院校需要先过A级) 四六级成绩不仅是一个能力的体现,而且掌握好英语技能对以后读研也是有很大很大帮助的,读研期间会查阅大量论文资料,里面不乏英文文献,所以说学英语应该是一辈子的事情。 3、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的竞赛 全国性的竞赛包括全国英语竞赛、全国力学竞赛等等,获得奖项之后那可是考研中的加分项。 4、积极参加学校老师组织的课题项目 这个不用多说了,老师身边的资源可比你自己来得直接又丰富,以后读研也是要和导师交流的,所以这项技能一定要掌握。 5、专业课早准备 考研专业课分值巨大,而且如果你是跨专业考研就更要提早准备,有些学校并不提供官方教材,还要花费大量时间搜集资料,所以及早准备专业课的学习。 6、趁早准备专升本考试 和考研相比专升本的考试竞争压力要小了很多,还有很多学生在犹豫要不要专升本,要不要直接考研?朋友们,如果你连专升本都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勇气去尝试,考研也只是天方夜谭罢了。 为大家整理的“专科生考研学校一览表”,大家看完以后都清楚了吗?总之,专科生考研的限制条件很多,和本科生比相对“吃亏”,要比本科考研要付出更多的努力。选择先专升本,然后在本科学习的两年中准备研究生考试,到时候既有本科学历,也能冲一下研究生,是比较推荐、也比较稳妥的做法。但也有同学是专科毕业后用专科生身份考上研的,所以不止专升本后再考研这一条路。同学们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并持续努力,最重要的是:不能止于原地,要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