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大图书馆的借阅证号码和密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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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大图书馆的借阅证号码和密码是什么???

问:兰大图书馆的借阅证号码和密码是什么???

  • 答:每个人的都不一样,需要到窗口注册。

    图书借阅证管理办法

    1.图书借阅证(含在学校一卡通内)的发放

    (1)图书借阅证发放对象: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学校编制在册的教职工、外籍专家、留学生(外籍专家、留学生另见具体发放办法)等。

    (2)图书借阅证发放地点:学校一卡通制证中心。

    2.图书借阅证的使用与注销

    (1)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要转借、借用或冒用他

    人借阅证,如发现此类情况即行扣留。

    (2)如将借阅证转借他人使用,该证将被停借2个月。

    (3)如冒用他人借阅证,停止本人证件借阅资格6个月。

    (4)读者离校时(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工作调动、出国、进修结业、聘任期满、留学期满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到流通阅览部办理图书借阅证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图书借阅证有效期限:在职教职工为10年;离退休教职工为5年;本科生为4年;研究生、高职生为3年;外籍教师、留学生为1年。图书借阅证到期后须经重新校验方可继续使用。

    3.图书借阅证的挂失与补办

    (1)读者应妥善保管图书借阅证,如丢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和学校一卡通制证中心挂失,挂失时须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等)。

    (2)丢失图书借阅证并进行挂失后,可到学校一卡通制证中心按规定申请补办。

    (3)读者补办的新图书借阅证,须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进行重新注册后方可恢复使用。

    4.外籍专家、留学生图书借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补充说明

    (1)图书借阅证的发放

    ①图书借阅证的发放对象:根据院外事处下达的外籍专家、留学生名单发放给专家及拟获取学历的留学生。

    ②图书借阅证有效期限:根据专家聘任期限及留学生留学期限而定。

    (2)图书借阅证的使用

    ①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

    ②专家、留学生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之后,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图书借阅证注销手续;图书馆在外事部门出具的转单上盖图书馆章后,专家及留学生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③外事处要及时与图书馆联系专家、留学生离校前的清还图书事宜,图书馆要积极予以配合。

    1.图书借阅证(含在学校一卡通内)的发放

    (1)图书借阅证发放对象: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学校编制在册的教职工、外籍专家、留学生(外籍专家、留学生另见具体发放办法)等。

    (2)图书借阅证发放地点:学校一卡通制证中心。

    2.图书借阅证的使用与注销

    (1)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要转借、借用或冒用他

    人借阅证,如发现此类情况即行扣留。

    (2)如将借阅证转借他人使用,该证将被停借2个月。

    (3)如冒用他人借阅证,停止本人证件借阅资格6个月。

    (4)读者离校时(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工作调动、出国、进修结业、聘任期满、留学期满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到流通阅览部办理图书借阅证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图书借阅证有效期限:在职教职工为10年;离退休教职工为5年;本科生为4年;研究生、高职生为3年;外籍教师、留学生为1年。图书借阅证到期后须经重新校验方可继续使用。

    3.图书借阅证的挂失与补办

    (1)读者应妥善保管图书借阅证,如丢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和学校一卡通制证中心挂失,挂失时须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等)。

    (2)丢失图书借阅证并进行挂失后,可到学校一卡通制证中心按规定申请补办。

    (3)读者补办的新图书借阅证,须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进行重新注册后方可恢复使用。

    4.外籍专家、留学生图书借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补充说明

    (1)图书借阅证的发放

    ①图书借阅证的发放对象:根据院外事处下达的外籍专家、留学生名单发放给专家及拟获取学历的留学生。

    ②图书借阅证有效期限:根据专家聘任期限及留学生留学期限而定。

    (2)图书借阅证的使用

    ①图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

    ②专家、留学生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之后,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图书借阅证注销手续;图书馆在外事部门出具的转单上盖图书馆章后,专家及留学生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③外事处要及时与图书馆联系专家、留学生离校前的清还图书事宜,图书馆要积极予以配合。

问:兰州财经大学知网怎么用?

  • 答:兰州财经大学的知网其实就是你们学校付费过后供大家免费试用的网络信息

    只要通过学校的网络进入知网的话然后就可以查到相关的类似的论文进行相应的查重
  • 答:一般连上校园网,用电脑端打开知网的网页是会自动登陆的,如果学校有买资源的话你就可以免费下载上面的相关参考文献。
  • 答:知网的情况下,你需要账户和密码,登录之后,然后就可以使用,它是校园的一种便捷服务型网络。
  • 答:下载全球学术快报APP,机构关联选择位置关联,打开gps,如果能关联到你们学校,那就说明你们学校支持知网。里面的论文就可以随便看和下载了。
  • 答:这个问题问的就非常不错,我认为你可以到图书馆用学校的电脑登录

问: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为何连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盗呢?

  • 答:其实我们这么多人现在都在关注毕业论文查重账号的问题,主要还是现在正是毕业季,再加上之前翟天临关于毕业生论文又发了一些言论引发了争议上的热搜,所以现在才有这么多人一直在关注着毕业论文查重的事情。不管怎么说,这个事情有人关注是挺好的,现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明显需要学生自己去对自己的账号做一些防护。我们很多大学生应该在学校下发账户和密码的时候,就应该对这些密码做一个改动,否则很容易就会被一些有心人利用并且最终盗用,毕竟盗用还是有利可图的

    综合以上种种,由于盗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的使用有一些不谨慎,这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很容易就可以盗用他人账号,这时候被盗也就成了正常之事了。

  • 答: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
    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
    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
    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
    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
    (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
    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
    (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
    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
    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
    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
    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
    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
    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
    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
    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
    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
    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
    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
    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
    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
    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
    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
    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
    (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
    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
    (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
    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
    (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
    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
    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
    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
    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
    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
    (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
    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
    (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结论
    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问:研究生毕业论文怎么查重?

  • 答:研究生毕业论文完成后,我们最关心的是能否通过论文检测。只有顺利通过查重,才能进行后续论文答辩,获得学位证书,顺利完成学业。那么研究生毕业论文怎么查重?
    1. 我们如何检测研究生毕业论文查重率?
    对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复检测,我们应该选择相应的论文查重系统,检测结果是最准确的。一般学校会有规定的检测系统,但为了安全起见,我们通常会先检测自己的论文重复率。避免在学校检测时通过论文查重。但是,在选择检测系统时,最好选择学校规定的检测系统。如果我们学校没有明确规定,您可以进行选择以下专业检测研究生毕业设计论文系统。
    2.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复检流程?
    1.选择要查重的系统(如paperfree、papertime等);
    2.在系统提交论文时,系统会自动计算出需要的字数和需要的字数的价格;
    3.付款完成后,提交论文,上传完毕,点击确认检测;
    4.检测完成显示报告后进行下载。如果重复率没有达到标准,那么你就必须尝试降重。
  • 答:现在每个学校都非常重视学术不当行为,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毕业论文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大学使用内部检查系统来评估论文。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复率必须在10%-20%以内。除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外,如果重复率不符合标准,可能会推迟答辩和毕业时间。因此,对于研究生来说,提前检查论文是非常必要的。选择一个正式、安全的网站进行重复检查也非常重要。今天,小编告诉你如何检查研究生毕业论文?
    通常,学校只会为学生提供免费的论文测试机会。因此,如果学生这次没有通过重复检查,他们不仅将面临直接取消辩护资格,而且可能会被推迟毕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可以提前测试论文的重复性,然后根据测试报告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找到安全正式的论文重复检查第三方检查平台后,可以使用查重系统进行论文重复检查。
    当你完成论文并在平台上确定时,你只需要将论文提交给论文查重平台。这里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根据论文的阶段,可以选择不同的论文查重系统进行测试。如果您认为论文查重价格过高,也可以在初稿中选择其他查重系统。最后,在论文定稿查重时,选择学校要求的查重系统,保持与学校检测结果一致,节省不必要的成本。
  • 答:研究生进入校图书馆或者校内网,找到知网入口,根据提示输入正确的作者名字和论文标题,再上传论文查重,最后等待结果即可完成查重。本科论文提交到pmlc系统,硕博论文提交到VIP5.1进行查重检测,于提交后1-3小时会得到查重结果。很多高校都可以免费提供学生1-3次免费知网查重的机会,每个同学都会得到相应的账号密码。
  • 答:论文写完,在查重阶段,学校一般会提供两次免费查重的机会给学生。在开放查重后,第一步,学生登录知网本科生论文查重网站,第二步,选择“教师/学生入口”,第三步,在学校输入框输入自己学校全称,选中。第四步,输入学校通知的账号密码即可登录查重。
  • 答:研究生临近毕业,最关心的是能不能毕业。考研的路很难很长,所以毕业前他们对一切都很上心。因此,他们绝不能忽视论文查重。所以最近,一些学生通过学术平台发出了自己的问题:研究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会被重查吗?
    毕业设计论文是需要查重的。下面小编将详细讲解如何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
    1.首先,我们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论文查重系统。通常,各大高校一般选择知网论文查重系统进行论文查重。知网论文的标准更接近学校的要求,所以在查重时有利于论文,所以我们选择知网论文查重系统检测;
    2.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搜索框中输入“知网论文查重系统”,然后点击搜索进行搜索;
    3.然后点击进入知网的论文查重系统,选择合适的论文查重入口。由于是毕业设计论文,需要选择“硕士/博士论文查重系统vip5.3”进行论文查重
    4.点击【论文上传】按钮,将论文以word文档的形式上传到系统中。这里选择word是为了防止论文在查重时容易出现乱码;
    5.然后完成论文的相关信息,包括论文标题、作者姓名、手机号码;
    6.最后点击页面底部的【提交测试】,最后检测完成查看查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