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为何连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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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为何连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盗呢?

问: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为何连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盗呢?

  • 答:其实我们这么多人现在都在关注毕业论文查重账号的问题,主要还是现在正是毕业季,再加上之前翟天临关于毕业生论文又发了一些言论引发了争议上的热搜,所以现在才有这么多人一直在关注着毕业论文查重的事情。不管怎么说,这个事情有人关注是挺好的,现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明显需要学生自己去对自己的账号做一些防护。我们很多大学生应该在学校下发账户和密码的时候,就应该对这些密码做一个改动,否则很容易就会被一些有心人利用并且最终盗用,毕竟盗用还是有利可图的

    综合以上种种,由于盗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的使用有一些不谨慎,这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很容易就可以盗用他人账号,这时候被盗也就成了正常之事了。

  • 答: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
    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
    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
    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
    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
    (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
    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
    (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
    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
    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
    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
    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
    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
    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
    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
    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
    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
    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
    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
    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
    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
    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
    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
    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
    (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
    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
    (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
    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
    (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
    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
    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
    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
    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
    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
    (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
    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
    (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结论
    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问:淘宝降重店铺发生论文泄露的情况多吗?

  • 答:有发生过这种情况,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由于市场上有些人其实并没有和知网合作而通过淘宝向个人去做知网论文查重服务,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不仅是因为这些淘宝提供的知网查重有可能是假的,而且还会存在有部分不良商家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方式盗取论文。

问:毕业生学位论文查重乱象:买了降重服务论文照抄不误,你怎么看待这事?

  • 答:我们都知道,咱们的现实生活中,其实很多时候,对于一些即将快要毕业的那些学生来说,他们正在里面忙着自己的毕业论文,相信大家在网上也是看到了毕业生学位论文查重乱象:买了降重服务论文照抄不误的这件事情,所以很多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你对这些事情怎么看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在我看来,我觉得。这个对其他的学生就不公平了,同时这也会造成很多的。社会乱象,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1 对其它学生不公平

    现在对于大部分的毕业生来说,因为我们毕业的时候都是要提交一份毕业论文的,而对于这个毕业论文来说,它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查重率,如果我们的查重率超过多少的话,那么就会不合格,要重新进行第二次审查。因此很多毕业生他们就会采取很多的方式来降低我们的查重率的这个问题。但是当我们在网上看到关于很多毕业生他们在毕业生学位论文查重乱象:买了降重服务论文照抄不误的这件事情的时候,真的是引发了很多网友的热议,而且我觉得这是对其他学生的一种不公平的一种现象。

    2 造成乱象

    对于这样的现象而言,我觉得学校以及我们的国家都要应该要实行相应的政策来减少这样事情的发生,因为这本身就是对学生的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学生学习了这么多年,如果在写一份毕业论文都是要去抄袭的话,那么这真的是不能够体现一个学生的一个素质的问题。

    所以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也应该要更多的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我们也应该要更加积极努力的去学习,做每一件事情也应该要花更多的心思,以及要认真去做。

  • 答:只能说明在这方面还是不够严谨,而且有许多的陋习,需要相关部门以及学校加大监管。
  • 答:首先我觉得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是现在有很多学生都不想自己写论文,都花钱去让别人写,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是普遍存在的。
  • 答:现在有太多这样的现象,毕业生马上毕业,面临着论文的答辩,利用了一些投机取巧的办法,也是一种偷懒的行为,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大学的这几年,没有给自己一个很好的交代。
  • 答:写论文的目的不是为了难住学生,是为了更好地毕业,现在本末倒置,学生为了论文,作假,也没将自己的水平显示出来。

问:我用了学术不端网的一个代理商做了论文查重,请问会被盗用吗?

我用了学术不端网的一个代理商做了论文查重,给我提供了检测报告,我下载完后也删除了网上的报告,在学术不端官网上也查到了我的记录。但我还是不太放心,怕他在我删除前的那段时间盗用我的论文,会有这种可能吗?这是那个网站:www.kcnki.com

  • 答:严格意义上来说,知网没有任何代理,这些只是有知网的查重账号而已,知网一般只和学校、杂志社签订合作协议,不与个人和公司合作。不过,这些也是可以查重论文的,只要查重报告支持知网官方验证,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问题。
  • 答:最好还是不要用代理的,很危险!去百度认证的官网!像papertime的官网,你就百度一下“papertime”就行,后面带官网二字,这个查重很不错!而且给你一个学校内部的不要钱的兑换码,(four six three zero nine two换成阿拉伯数字兑换),查重完毕后还能在线降重!很不错!

问:论文查重费一年内暴涨10倍,论文查重乱象太多?

  • 答: 论文查重费一年内暴涨10倍,论文查重乱象太多

    5月26日,话题#大四学生知网账号被盗后现电商平台#冲上微博热搜,揭开论文查重背后的多个乱象。不少毕业生反映称,论文查重率的要求更严格了,不仅为论文查重、降重“掏空了身体”,还“掏空了钱包”。

    论文查重费一年内暴涨10倍,论文查重乱象太多1

    近日,“翟天临,睡了吗”这一话题在社交媒体引起热议。在该话题下,有网友称“论文改的面目全非,降重还没降下去”“学校的查重费已经飙升到800+了”“查重了四次还不过,翟天临你赔我的生活费”……

    24日凌晨,演员翟天临通过个人实名认证微博发文:“我知道写论文的过程挺难的,如果骂我能帮助大家缓解论文季的压力,那我觉得被骂也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希望大家文明宣泄,宣泄完了加把劲儿,加油!保过(保佑过)”。

    2019年年初,翟天临因在直播间问“知网是个什么东西”,其博士学位真实性遭到舆论质疑,也引起了学术界对论文抄袭现象的高度关注。此后,不少高校纷纷压低论文查重率。有当年毕业的网友回忆称,“往年是20%的论文查重率被压至15%以下”。

    今年也被广大毕业生戏称为“天临三年”,也就是翟天临“不知知网”事件发生的第3年。不少毕业生反映称,论文查重率的要求更严格了,不仅为论文查重、降重“掏空了身体”,还“掏空了钱包”。

    那么,论文查降重究竟多烧钱?

    “购买论文查重、降重服务,总共花了6000多元。当时重复率显示合格,但学校查重时却没通过。”临近毕业季,河北某高校研究生李飞仍为毕业论文未能过审而发愁,为了降低论文重复率,他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论文查重、降重服务,但“服务”效果并不理想。“论文写了大概6万字,光降重就花了3700元,但对方降重后,论文意思都变了。”

    和李飞一样,不少高校毕业生也为论文查重降重担忧。于是,一些毕业生选择在电商平台购买论文查重、降重服务,而论文查降重的价格也因此一路水涨船高,部分店铺内的查重价格一年内暴涨10倍。

    查重价格一年内暴涨10倍

    “查重价格涨得太快了,我年前在淘宝买查重只花了128元,现在想再次购买,发现价格已经涨到380元了。”四川某高校毕业生张悦表示,从论文初稿到定稿,她购买了五、六次知网查重,目前她已在论文查重上投入近两千元。

    尽管学校每年都会向毕业生提供免费论文查重机会,但往往查重次数较少,并不能满足毕业生论文写作的需求。且论文查重率又是论文送审及答辩的重要参考标准,因此毕业生们会想方设法寻求更多查重机会。

    打开某电商平台搜索关键词“知网查重”,注意到,提供此项服务的卖家不在少数。其中,本科论文查重价格在180元至500元之间,硕士论文查重价格多在1300元以上,最高定价1800元。

    知网论文查重报告单

    论文重复率要求因学校、学历不同而有所差异,据论文查重网站PaperFree显示,部分高校对论文重复率要求在20%—30%之间即认为合格,另一些高校要求则较为严格,论文重复率需控制在5%—10%以内才能合格。

    四川某高校毕业生论文查重要求

    以毕业生的身份联系到某电商平台上自称可提供论文查重服务的卖家,该店客服称在售的本科论文及硕博论文查重服务皆为知网查重,“我们使用的是学校剩余名额”。该店铺信息显示,本科论文查重售价220元,硕博论文查重售价1380元。

    该店所售产品的历史价格信息披露,从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硕博论文查重价格从140元飙升至1380元,去年7月甚至涨至1980元,其价格一年内暴涨近10倍。

    某电商平台所售硕博论文查重服务历史价格截图

    5月19日,中国知网官方客服表示,知网所提供的论文查重服务只针对机构开放,个人无法通过知网官方渠道购买到查重服务。“我们也不太清楚查重服务定价方式和具体价格,需要问负责查重业务的销售。”

    专家:花高价购买降重是投机取巧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在接采访时表示,虽然电商平台高价出售学校向学生免费提供的知网论文查重名额不涉嫌违法,高校教师暗中倒卖知网查重机会也并未触及相关法律规定,但上述两种行为可能违反知网的相关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知网会将出现违约转让、租借等行为的账号进行封禁处理。

    “高校学生购买有偿论文降重服务不涉及违法,但从大原则上来讲可能存在学术行为不规范。”赵占领指出,毕业论文重复率过高不尽然是因为抄袭,很多学生只是不清楚学术规范,从而造成引用文献过多或引用格式不合理,导致论文查重率偏高。“与其花高价钱购买降重服务,不如在写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学术论文写作规范,从自身出发思考可行的论文提升路径。”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称,论文查重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的学术创作过程更加规范,保证学术成果的原创性。花高价去购买降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对于整个学术规范而言,没有更好发挥其执行力,更没有发挥传统论文查重的价值。

    整治论文查重黑市,需要联合发力

    有需求就有市场,论文查重黑市就是这样。不仅有盗卖查重指标收费几元到几千元的,还有以假网站乱真的,让查重失去了价值和意义。对论文查重黑市必须联合整治。学生要从自我做起,端正学术思想,合理借鉴写出真知灼见。查重平台要加快系统升级,实行实名制认证,让盗用“无门”。学校要做好保密工作,敦促学生及时修改密码。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共同发力,打击论文查重黑市。唯有多方共同发力,才能铲除黑市,肃清学术环境。

    论文查重费一年内暴涨10倍,论文查重乱象太多2

    近日,正值毕业论文答辩季,与论文相关的.话题多次引发热议。

    5月26日,话题#大四学生知网账号被盗后现电商平台#冲上微博热搜,揭开论文查重背后的多个乱象。

    临近毕业,武汉一高校的多名大四学生反映,学校提供的免费中国知网账号被盗。查询后得知,其账号里附带的论文查重机会,被当作商品挂在电商平台上售卖。

    据新京报消息,该校另有学生告诉记者,有班级共有38人,其中被盗号的就有14个人。

    一位毕业生提到,并非所有高校都会提供知网免费查重的机会,有些学生就会选择上网购买。

    知网:不对个人提供检测服务

    其实,近些年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

    2018年,广东中山市警方就曾接到过此类报案,警方调查发现,账号被盗用的学生人数多达两百余人;2019年,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多名学生也曾反映,学校提供的两次论文查重机会被人占用。

    记者在多个平台搜索“知网论文查重”,发现有大量提供论文查重服务的网站与店铺,一次查重的价格从几元到上千元不等。

    对于上述情况,知网法务部工作人员回应称,“知网不对个人提供检测服务,网上售卖的知网论文检测基本都是违规的。”建议学生拿到账号后立即修改密码,如有账号被盗,应联系学校或报警。

    论文查重价格一年内暴涨10倍

    近些年,不少高校纷纷压低论文查重率。据 消息,有当年毕业的网友回忆称,“往年是20%的论文查重率被压至15%以下”。

    部分为论文降重担忧的毕业生选择在电商平台购买论文查重、降重服务,而论文查降重的价格也因此一路水涨船高,部分店铺内的查重价格一年内暴涨10倍。

    该店所售产品的历史价格信息披露,从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硕博论文查重价格从140元飙升至1380元,去年7月甚至涨至1980元,其价格一年内暴涨近10倍。

    而店家则称,“我们使用的是学校剩余名额”。

    为何高校免费查重名额会被拿到电商平台高价出售呢?中国知网法务部相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央视财经采访时曾表示,“一种情况是,高校内部存在部分人倒卖知网账号,学校有一些多余的检测篇数,可能就会被一些人拿去使用。”

问:毕业生为论文买降重服务,学位论文查重乱象为何滋生?

  • 答:因为毕业论文重复率低于学校要求的重复率,学生才有资格参加答辩,才有可能毕业,所以很多学生为了查论文的重复率,降低论文的重复率会购买很多服务。

    决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学分是否修满,二是毕业论文是否能够顺利通过答辩。如果学生的学分没有修满,他就没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而即使学分修满,但是由于毕业论文没有通过也只能延期毕业。而查重能否通过是决定毕业生能否参加毕业论文外审、答辩的前提条件。

    由于学生的科研能力比较有限,所以很多人无法提出全新的题目,那么他写的论文势必会和现在已经发表过的论文有重复的地方,因而论文的重复率会很高。而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他们自身没有降重的经验,或者由于能力不足无法自行降重,因此他们会购买降重服务,觉得这种方式省时省力而且很靠谱。

    然而市面上的降重服务并不完善。一方面,不少软件采用机器降重的方式,为了降低重复率会把论文中句子改得不通顺,让人没法读下去。另一方面,降重服务属于灰色产业,降重人员不一定专业,可能会把文章原有观点改错,使文章质量大打折扣。除此之外,还有不少黑心公司打着降重的名号,骗取学生的论文,又会以威胁学生曝光他找人降重一事为由威胁学生多交纳费用,这种行为形成诈骗。

    降低论文的重复率对学生很重要,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顺利毕业。然而,找别人帮自己降重实际上是学术不端行为,但是现有的监管体系对于降重服务服务的查处并不严格,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降重行业乱象丛生。

    其实只要学生认真写完自己的论文,不大段抄袭别人的论文,重复率就不会很高,随意的把自己的论文发送给别人用于降低重复率,有可能造成论文外泄,也不利于自己顺利毕业。

  • 答:学术论文会成为这样的一种现象,很有可能就是和相应的一些社会现象和一些不良的一些社会影响,造成这样的一种动乱,让人觉得非常的可怕,应该有相应的一些规定。
  • 答:现在的学生学习态度越来越差,学习上越来越懒,不想花时间花经历自己去写毕业论文,就随便复制,但是查重后重复率太高,有无法通过,就干脆花钱买降重服务。
  • 答:因为现在的论文查重非常的严格,所以很多人都害怕自己被查重了。
  • 答:因为现在很多学生他们都不愿意自己动手去写论文,经常去借鉴别人的成果,所以这种乱象一直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