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知网查重账号和密码?

论文降重 独有的降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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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查重 检测与学校相同

一站式聚合查重平台,含知网、万方、维普等,正品价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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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论文查重怎么查?

  • 答:操作方法如下:

    操作设备:戴尔笔记本电脑

    操作系统:win10

    操作程序:百度浏览器v8.2、中国知网

    1、首先找到知网官方网站,如下图所示:

    2、找到“学术不端文件检索系统“,如下图所示:

    3、在新的网页中,选择需要查重的类型,如下图所示:

    4、根据需求选择入口途径,如下图所示:

    5、在登录页面根据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输入账户密码,如下图所示:

    6、接着根据页面提示操作,如下图所示:

    7、按照提示,输入论文标题,作者姓名提交检测,如下图所示:

    8、最后等待结果,下载查重报告单即可,如下图所示:

  • 答:毕业论文写作和毕业论文查重对应届毕业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这也让很多毕业生感到压力山大。下面小编来给大家讲一讲大家困惑的论文查重,查重应该怎么检测呢?

    1、选择合适的论文查重系统

    通过互联网可以搜索到很多的论文查重系统,因此大家在选择检测系统时,需要擦亮眼睛,避免选择到不靠谱的论文查重系统,然后导致论文出现被他人盗用的情况。

    2、选择对应论文查重入口

    在选择论文查重系统之前,大家需要确定好自己的论文是属于哪一种类型,高校要求使用哪种论文查重系统确定好之后在进行检测。

    3、填写信息并上传论文

    学生选择好论文查重系统后,按照检测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将论文标题、作者姓名填写正确,然后将论文上传即可。

    4、支付论文检测费用

    在论文上传之后,根据系统提示支付检测费用,等待检测报告。大家可以关闭页面去做其他的事情,查重系统会自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下载查重报告

    查重系统在检测完成论文之后,重复率结果会在查重报告页面显示出来,大家找到查重报告下载即可。

    二、给大家推荐papertime查重系统

    papertime查重系统是有很多学生在进行使用的,适用于初稿查重,拥有在线改重,实时查重功能,能够同步出具检测报告,大家完全可以放心地使用。papertime论文查重系统可以检测中英文以及小语种,查重准确。

  • 答:Paperbye论文查重系统,无论从查重内容准确度,修改论文效率,还是使用体验,都在不断精进,2018年下半年正式推出全新的论文查重系统,不光可以查重还可以自动降重。因此paperbye并不是纯粹的论文查重系统,准确的描述是,自带改重的论文查重系统,解决了目前市场论文查重之后,不知道怎么修改和修改论文效率低的问题,利用软件的“机器人改重”功能,实现软件的自动修改论文重复内容,从而达到迅速自动降低论文重复率,特别是对于第一次写论文的同学,软件自动修改论文内容,会给同学们一些启示或直接使用机器修改的内容进行替换原文内容,提高的文章查重和修改效率。

    优秀功能
    1、自动降重,根据论文重复率情况,自己选择性软件自动降重辅助提高论文修改效率;
    2、自动排版,根据各校论文要求格式会自动进行格式排版,一键生成,快速便捷;
    3、同步改重,在查重报告里实现一边修改文章,一边进行查重,及时反馈修改结果。
    4、自建库,自建上传参考过的文章进行单独比对,可以查出所有抄袭内容。
    5、自动纠错,AI识别文档中的错别字和标点误用,提示错误位置并提供修改建议。

    总结了五种修改论文方法,感觉是降重必备的。

    1、变换表达。先理解原句的意思,用自己的话复述一遍。

    2、词语替换,在变换表达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同义词替换,效果更好。

    3、变换句式,通过拆分合并语句的方式进行修改,把长句变短句,短句变长句,。

    4、图片法,针对专业性太强不好修改的语句或段落(比如计算机代码,法律条款,原理理论等),可以适当把文字写在图片上展现,但是这种方法不宜用的太多。

    5、翻译法,用百度翻译或谷歌翻译,中文翻译成英文,英文翻译成日语或其他语种,再从日语翻译成中文,这种看似不错,感觉效果还是不好。

  • 答:如何查重论文
    1、了解学校使用的是什么系统查重
    1、选择学校要求的查重系统,注册账号然后登录到论文查重系统界面。
    2、找到提交论文查重界面,如果有免费字数领取,可以先领取免费查重字数。
    3、输入论文作者姓名等信息,按照论文查重系统的要求上传指定格式的论文。
    4、上传完成后,等待5-10分钟,查重结束后可下载论文查重报告。
    论文查重的注意事项
    1、论文格式:毕业论文一般是word和pdf两种格式,学校要求那种格式就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提交,两个格式系统检测的内容是不一样的(pdf比word格式多检测脚注和尾注)
    2、论文的内容:说完格式就是论文的检测内容了,学校要求提交什么内容就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要不然检测结果和学校会有出入。
    3、在paperfree免费查重系统中,一般只对文字部分进行检测,而图片、代码等内容一般都不会被查重,为了降低查重率,大家也可以将可以改为图片的内容使用图片进行替换。
    4、在知网查重中,一般都会设定5%的阈值,所以对于参考文献的引用比例也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超过这个阈值系统就会判定为重复
    5、外文文献在查重系统中所收录的基本资料比较少,所以大家也可以查阅一些外文文献修改之后在论文中表述就不会当成重复了。
  • 答:选择一款靠谱正规的查重网站。登录网站,上传论文,按网站的提示付费后,提交检测。
    等待半小时到一小时左右可以得到一份检测报告。
    如果检测未通过,则需要修改后再次查重。

问:知网免费查重怎么用?

  • 答:知网目前只有通过学校发布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才可以进行免费查重

    学生进入校图书馆或者校内网,找到知网入口,根据提示输入正确的作者名字和论文标题,再上传论文查重,最后等待结果。本科论文提交到pmlc系统,硕博论文提交到VIP5.1进行查重检测,于提交后1-3小时会得到查重结果。很多高校都可以免费提供学生1-3次免费知网查重的机会,每个同学都会得到相应的账号密码。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知网查重首页,选择用户登录,输入学校提供的账号和密码。

    第二步:选择知网查重系统。用户在百度浏览器中输入https://check7.lwcnki.cn/,进入知网查重官方网站,在查重首页中用户点击下图所示的地方,随后用户需要根据自己的论文特性确定选择一个合适的知网查重系统。

    第三步:上传论文。

    以本科论文上传为例,用户进入查重系统中后,需要如下图所示将每一个部分填写完整,并且用户需要注意上传论文文件的大小不可超过30M,论文字符数不可超过6万字符,否则将无法正确上传。全部输入完毕后,用户点击提交检测按钮即可。

    第四步:下载知网查重报告单。

    上传完毕后,用户需要等待30分钟左右(高峰时期可能要排队一至两小时),等待查重完毕后,用户需要按照如下图所示,点击选择下载检测报告,输入订单号或者预留的手机号码,点击查询报告按钮,在下方若显示检测完成,用户即可点击下载按钮,检测报告为压缩包,解压后用即可正常打开。

  • 答:每年3-6月份是大学生毕业使用论文查重的高峰期,部分高校定稿使用的知网查重,在使用个人知网查重一般有学校提供的免费查重机会和付费检测两种方式,前期在初稿查重的时候可以选择免费查重软件(确保安全性和准确性),推荐同学们使用PaperBye论文查重系统,数据范围包括,硕博研究生论文,本科毕业论文,课程作业论文,活动征文,会议论文,专利,图书专著等各领域数据,目前推出,永久免费版,不限制篇数,不限制字数,每天可以免费查重。。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知网查重的一些简单介绍:

    第一、权威性。CNKI中国知网论文检测系统是由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于1999年合作研发的我国第一个面向高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部门的研发。系统主要包括本科大学生毕业论文、硕博论文、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论文检测系统。该系统优点是价格便宜,且数据库丰富。目前,知网与很多大学、杂志社、出版社都建立了深度的合作关系,早前知网是不提供个人账号的,只能提供给机构、单位使用的。

    第二、数据库。国内数据库三大巨头是知网、维普维普维普主要收录的是期刊类文章,维普主要收录科技部论文统计源的核心期刊。而知网收录的数据是最全的,拥有庞大的论文数据库和最优秀的查重检测系统。知网收录了6k+种期刊,约664万篇论文全文;尤其以收录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为主,共9大系列126个专题。它主要应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和学术不端文献的检测,而且实时更新,有助于对我们论文进行精准查重。

    第三、安全性。上传知网的论文都是会经过数据加密传输的,可以绝对确保论文安全。

问:知网查重的登录密码忘了怎么办?

  • 答:申诉账号,填写信息,找回密码~~

问: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为何连毕业生论文查重的账户也会被盗呢?

  • 答:其实我们这么多人现在都在关注毕业论文查重账号的问题,主要还是现在正是毕业季,再加上之前翟天临关于毕业生论文又发了一些言论引发了争议上的热搜,所以现在才有这么多人一直在关注着毕业论文查重的事情。不管怎么说,这个事情有人关注是挺好的,现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屡禁不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很明显需要学生自己去对自己的账号做一些防护。我们很多大学生应该在学校下发账户和密码的时候,就应该对这些密码做一个改动,否则很容易就会被一些有心人利用并且最终盗用,毕竟盗用还是有利可图的

    综合以上种种,由于盗用大学生论文查重账号有利可图,再加上有一些毕业生对自己账号的使用有一些不谨慎,这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很容易就可以盗用他人账号,这时候被盗也就成了正常之事了。

  • 答: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
    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
    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
    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
    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
    (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
    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
    (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
    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
    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
    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
    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
    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
    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
    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
    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
    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
    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
    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
    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
    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
    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
    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
    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
    (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
    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
    (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
    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
    (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
    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
    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
    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
    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
    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
    (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
    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
    (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结论
    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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