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章、节、条、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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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章、节、条、款、项、目?

问:编、章、节、条、款、项、目?

  • 答:在翻译法律文本主体时,经常会遇到各种条款,这时就需要译者对原文表述清晰明确。本篇我就对立法文本主体的条款翻译做了简要分析。
          中国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文本的主体部分通常是按照各部法律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其内在的法律关系以条款的方式列举出来的。中国的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编、章、节、条的表述方法,条理清晰,显示出法律的严谨性。
    在翻译实践中,“编”一般译为“part”;“章”一般对应“chapter”;“节”常译作“section”;“条”译为“article”;“款”译作“paragraph”;“项”译作“sub-paragraph”;“目”译作“item”。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第1款”应译为:The first paragraph of Article 34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目前有些人民法院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对引用条文的写法,译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2)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xx法》第10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10条第1款第x项”。
    (3)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仍可按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英美法系通常采用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和sub-paragraph。
    “ Article ”通常会用英语明确表达出来,其中的数字用罗马大写数字表示,如“Article I”,“Article II”,并且单独占一行空间。美国Black's Law Dictionary中对“article”做了以下解释: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可见“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者合同文本中独立的、显著的部分。一般可译为“条”。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article”与“articles”的区别,后者应译为“条例”。
    “ Section ”中的数字也用罗马大写数字表示,如“Section I”,“Section II”等。“Section”在法律语境中的翻译尚无固定译法,译者需要在充分理解法律语篇的基础上发挥能动性,灵活翻译。“Section”通常可译为“条”“节”或者“款”。
    “Section”译为“条”时,“subsection”则译为“款”。A Dictionary of the Law中对“section”和“subsection”做了以下解释:Section: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 § (or § for "sections"). Most statues and codes are divided into sections. Subsection: A part within a section of an act. Each section is denoted as number with brackets. For example, s. 78(1) of the Trade Practices Act would read as section 78 subsection 1. (陈忠诚,2000: 605)
    “Section”译为“节”时,其概念大于“article”,例如在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第二部分包括8个section,每个section下又包含若干article,此时的“Section”便译为“节”。
    在美国宪法中“Section”频繁出现,所表述的概念小于“article”。译者将其统一译为“款”,这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译法。
    “ Paragraph ”与“sub-paragraph”常译作“条”“款”。它们的数字常用括号内小写的罗马数字表示。如sub-paragraph (iii) of paragraph (b) of subsection (4) of section 18,一般译为第18条第4款第2段第3节。在引用时常简写作“s 18(4)(b)(iii)”,其中“s”表示“section”(Varo and Hughes, 2002)。

问:卷、编、章、节、条、款、项、目在文章中如何应用?

主要不清楚的是:举例 第一章 我是一条日 (二) 我是一条日 1、 我是一条日 1、这段是不是可以这样:1.我是一条日 主要是“.”与“、”如何区分?

  • 答: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

    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

    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条的应用格式,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

    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

    (四)款的应用:

    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

    (五)项的应用:

    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

    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

    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

    (六)目的应用:

    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扩展资料

    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

    建议初学者在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

  • 答: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

    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
    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

    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条的应用格式,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

    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

    (四)款的应用:

    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

    (五)项的应用:

    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

    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

    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

    (六)目的应用:

    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扩展资料: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

  •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好解释总结,现提供一下参考材料。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单、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结构单位的可能性不大。当然,在以后当我们将所有规范进行汇编时,或许会有适用的可能。因此,在这里我们也暂且忽略不提。
    以下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有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单位的应用。
    (一)章的应用
    章是规范性文件中常见的结构单位,其格式为“第X章”
    在章的应用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必须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并且有划分层次的需要。
    内容繁多,才有应用章的可能性,而层次复杂,才有应用章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规范中如果要应用章的,应当具备足以划分三到四章以上的条件。总则(一般性规定)、分则(具体性规定)和附则(补充性规定)是最基本的结构,此外,在具体性规定中还应当能进一步划分出一定的章才视为是有设章的需要。
    2、在内容上,各章之间应当既相对独立,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没有设章的必要。但在另一方面,各章还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于相互间形成一定的逻辑顺序,从而产生协调一致的整体性。
    3、各章的篇幅应当适当。应当尽可能保持规范整体体系上的均衡性,避免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作为章的篇幅的最低限,一章中应当有两条以上的内容,但特殊情况下,附则中仅包含一个规范条文的情形也是有的,这可视作例外。
    (二)节的应用
    节的应用频率相对章而言要较少,其应用格式为“第X节”。
    对节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节只能于章下设置,不能脱离于章而独立存在。
    2、节只应当在必要时才予设立,不应过滥。
    是否设置节应当取决于某章的篇幅长短及其中条文的复杂程度。而且各章之间在是否需要设节的问题上也并无关联性,仅就各章独立进行客观考察。因此,规范条文中,部分章下设节,部分章下不设节,这是十分常见的。我们不能为追求章与章之间体系结构的同一性,而强求于所有章下都设立节。
    3、与章的应用相同的是,各节本身的内容应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同一章下的各节之间也应当有一定的逻辑联系。
    (三)条的应用
    条是规范性文件中最基本的结构单位,也是最不可或缺的单位,在这一意义上而言,条可以说是规范性文件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独立结构单位。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没有其他任何的结构单位,但却不可能没有条,条既可以完全独立于卷编章节款项目而存在,也可以在章下设置,还可以在节下设置。
    至于条的应用格式,一般而言是“第X条”,对于某些条文较少的规范,还可能以汉字序数的“一、二”的形式出现。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某些司法解释中,还可能会以阿拉伯数字的“1、2”这样的非常规形式出现,但对此,我们不提倡在制定内部规范时适用。至于前两种,根据规范的条文多少及结构类型来合理选择,较合适的还应当是应用“第X条”的格式。
    关于条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条的长度应当适宜。
    条的长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条文的语言文字的精练程度,因此一般要求规范语言尽可能简洁明确,杜绝废话套话。二是条文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多少。如果内容太多的,我们应当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之分割为多个条文来表述。如果逻辑上不允许将条文内容割裂的,则尽可能考虑在同一条文中划分出若干款、项乃至目来处理。例如如果条文内容中有转折意思的,可以应用但书来处理,如果条文中有多重并列内容的,可以用多款、多项、多目列举的方式来表达,等等。
    2、条文的内容应当独立完整,特别是在逻辑上应当完整。不能将不同意思的条文内容掺杂于一个条文之中来表述,也不能将同一意思的条文内容生硬割裂于多个条文来表达。这道理一般不难理解,但我们在具体处理条文的适当长度与保持条文内容完整的关系时,往往就容易顾此失彼,这是需要注意的。
    3、条文之间也应当保持一定的逻辑顺序。应当根据条文所表述的事物的规律来合理排列条文的顺序,避免给人混乱无序、无所适从的感觉。当然,作为整体规范上的条文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章节本身的有序性来加以保障,但在各章节以下的条文之间,合理的排序仍然显得很有必要,这一点只能靠我们在具体操作中加以认真而仔细的注意了。
    (四)款的应用
    款的应用频率可以说仅次于条,也是相当高的。款的应用格式是以自然段划分,无需序号,相互间仅以句号区分。
    作为附属的结构单位,款严格隶属于条,不能脱离于条而单独存在。款的作用就是为了解决条的逻辑结构问题,特别是在条的内容偏长且蕴含多重意思或多层结构时,可以通过款的设置使条显得内容更具有条理性,更清楚易懂。
    款的应用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款的设置如节一样,只应在必要时才予设置。通常而言,当条文含有两层以上的意思,而且不能割裂于两个以上的条文予以表述,以一段话来进行表达又显累赘时,多可考虑设置款。
    2、款的设置上有多种方式。一是并列式,一是递进式,还有的就是混合式。我们可以根据需要表述的内容来具体选择表达的方式,对于混合式而言,一般应当先并列后递进。
    (五)项的应用
    项是次于款的结构单位,尽管同属于附属性结构单位,但是项在设置上却较款要更为灵活。即项并不严格隶属于款,我们既可以在款下设项,也可以在条下直接设项。而与项相同的是,项的使用同样是为了解决条的结构问题,使蕴含多重意思与多层结构的条的内容能够更清晰地得以表达。项的应用格式是以“(一)、(二)”方式,分段表述,相互间以“;”号相区分。在个别情况下、特别是各项内容较少的时候,也会不进行分段,而在一段内连续排列,但这较为罕见。
    项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项的应用应当有必要性
    (1)当条文只有一层完整的意思(因此无设款的余地),但这一层意思又包含多个部分时(因此有设项的必要),可以考虑设项,这属于在条下直接设项的情形;
    (2)条下已经设款,而款本身的内容也较多,结构也复杂时,有必要进一步设项,这是款下设项的情形。
    2、项不具有完全独立性与完整性。这是指项本身不足以表达条文的完整思想,而必须与同一条或同一款下的其余各项相联系,才能使条文的完整意思得以形成。因此,我们在设项时一定要注意各项之间的逻辑关系。
    3、项的数目应有限制。一般而言,设置的项不能少于两项,这一点是无用置疑的。但同时,项的数目也不宜过多,否则可以考虑将部分项合并成条或款来表述。当然,什么情况下才算过多,这没有定式,条文中列举10多项的情形也是有的,这还应根据各项的内容长短及条文整体的篇幅等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六)目的应用
    目是项下的一个结构单位,也是目前规范性文件中所使用的最小的结构单位。作为附属性结构单位,目严格隶属于目,不能脱离于目而独立存在。
    目的应用格式是:用阿拉伯数字“1.、2.、3.”,分段表述,以“;”区分。
    目的应用规则与项基本相同,在此不赘。
    二、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
    (一)规范性文件的结构类型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根据规范的条文内容多少及层次复杂程度,我们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简单型、间居型和复杂型。
    1、简单型
    简单型结构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
    (1)条文很少,一般在10条以下。
    (2)条文的格式较灵活,不一定使用“第X条”的形式,往往还会应用汉语序数的“一”、“二”的形式表述。
    2、居间型
    居间型是介于复杂型与简单型结构之间的一种居间结构,其特点主要有:
    (1)条文稍多,但一般在20条以内。
    (2)条文的应用格式较规范,基本应用“第X条”的形式表述。
    3、复杂型
    复杂型结构是规范性文件最为常见的结构类型,其主要特点是:
    (1)条文众多,格式规范。
    (2)层次复杂,一般有章、节等层次结构的划分。
    (二)规范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从整体上而言,规范性文件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规范的正文部分和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附属部分
    (1)规范的名称
    规范的名称主要以下一些要素:
    ①规范的适用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而作为我们的内部规范,往往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一庭、刑二庭等等。
    ②规范的内容。如税收征管、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内部的如目标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等。
    ③规范的种类。规范的种类往往也表明了规范的效力等级,作为法律法规而言,其种类多样,包括法、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等。作为我们内部的规范,较多使用的一般是规定、办法、规程等。此外,如果是试行性的规范,还应加上试行、暂行等字眼。
    规范名称的确定上,需要注意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名称不宜过长,应力求简练准确,能起到统领规范的点睛之效。此外,规范名称也应当规范,当然,由于我们只是制定内部规范,因此运用的名称不多,不会产生适用效力等级错误的规范种类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规范名称中一般不宜使用标点符号,作为例外的是书名号在适当情况下是允许使用的。
    (2)题注
    题注也就是在规范名称下以括号括起来的一些说明性内容。主要包括规范的制定机关(如审委会、院党组、部门等)、制定的时间、公布的时间、施行的时间,有的还包括修订的机关和时间,有会议的序号等。在我们内部规范中,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机关和时间,因顺序上先注明时,后写制定的机关。
    (3)目录
    目录一般只在较多章节的规范中才予以考虑设置,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较少设置。我们所制定的内部规范,除确有必要外,一般无需设置目录。当然,在我们汇编所有的内部规范时,则可以考虑设置目录,以便于查阅。在此从略。
    (4)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一些补充性规定,或附带的表格、清单、图表说明、其他的规范文件或条文等。附件也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应用,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上应用附件的情况不多,在此也从略。
    2、规范的正文部分
    规范的正文部分,我们可以具体划分为三大块来进行说明,包括:概括性或一般性规定(总则)、具体性规定(分则)、补充性规定(附则),以下分而述之:
    (1)概括性规定
    规范的概括性规定的内容多是统领全篇、带有原则性和根本性的,一般包括了规范的目的或宗旨、规范的适用范围、基本的原则和制度等一些内容。
    ①规范的目的或宗旨
    一般在规范之初,会以首先明确规范的目的或宗旨。其格式为:为了……,制定本规则或办法。
    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是目的和宗旨的内容要简明切实,忌用一些空话套话。
    二是目的和宗旨一般只用一个条文,且在开篇的第一条。
    三是目的和宗旨如果包含多项内容的,要注意其间的逻辑性,避免杂乱无章。(如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略)
    当然,如果规范的条文确实太少,也可以不写目的或宗旨。
    ②规范的依据
    一般包括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所谓的事实根据往往就是:结合本院、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等等)。
    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首先,一般而言,除个别条文较少的规范外,都应当列明制定规范的依据。
    其次,规范的根据不能太笼统,如不能简单地写成“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如果所制定的规范仅用于内部管理方面,确实没有或者无需法律依据的,也可以不写法律依据而单纯写事实根据。
    再次,被援引的规范依据应当高于规范本身,在我们的内部规范当中,这样的问题是较少出现的。
    再其次,援引的规范根据,特别是法律根据应当与规范本身有切实的联系,不能为文饰而援引,要杜绝生搬硬套、牵强附会。
    最后,援引的规范依据时要符合位阶顺序规则。如果有相邻的上位法律可供援引的,不宜跨越层阶援引。如果确实需要援引多项依据的,应当按照有关依据的位阶高低排列其顺序,避免出现把低位阶的依据引于高位阶的依据之前。
    ③规范的适用范围
    这主要是便于人们清楚规范的效力范围。这往往包括规范适用的主体(如人员、部门),对象(如车辆、办公楼),某类行为或活动,某类事项、地域等等。实践中,更多的是多种范围的综合。
    ④负责组织实施规范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否设立取决于现实需要,如果设置主管机关的,应当注意必要的层级关系。
    ⑤基本制度
    这是指规范中具有统领性地位的一些主要制度,往往用于告诉人们本规范主要的、根本性的内容是什么。如法官助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民诉法中的回避、管辖制度等
    ⑥基本原则
    这是指规范所确定的具有根本指导地位的行为规则。在分则或具体规定部分所规定的都是一些较为具体细微的行为规则,而基本原则则是对这些具体行为规范从总体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如培训制度的原则,目标管理的实施原则等。
    应该说基本原则在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对于我们的内部管理规范而言,基本原则往往只是起到一种宣示价值取向的导向性作用。
    以上6项,往往就是总则性部分主要的条款内容,立法实践中也一般按照以上的顺序来排列有关条文。
    (2)具体性规定
    具体性规定是规范具体内容的展开,一般也习惯地称之为分则部分。
    分则的应用格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明示性分则,就是直接以“分则”名称命名,这种格式一般只能适用于分则部分的所有内容都属于同一类型者。在我国,目前仅见于刑法第二编中。
    另一种是非明示性分则。由于大多规范中的分则部分内容分别涉及到有关的主体、客体、行为、程序、法律责任、执法监督等不同内容,因此直接冠以分则名称不足以明示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故立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非明示性分则的形式规定。即在总则与附则两大块之间、属于分则的各部分,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具体确定相应的标题(可参见交通安全法的目录)。在一些条文较少的规范中,虽然没有章节的区分,但我们也大致可以根据条文的内容具体哪些属于分则性的条文。
    在具体性规定部分,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具体性规定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结构要合理,顺序应恰当。
    对于多章节的分则而言,各章节之的排列顺序是较重要的,特别是便于人们根据一定的逻辑规律从整体上更清晰地了解规范的内容。
    一般而言,分则章节的排列顺序也可分为递进式与平行式两种。顾名思义,递进式是根据事物的发展进程排列各章节的顺序,如案件流程管理,可以选择从立、审、执这样一个顺序。而平行式则是指各章节之间属于相互平行的一种关系,至于相互间的排列顺序也往往是有规可循的,这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刑法分则各类罪之间的排列,就是根据所保护的法益的重要性或者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进行排列的。也有些规范分则各章节的排列顺序较为复杂,不那么容易掌握,这是值得注意的。包括那些没有明确区分章节的规范,其条文的排列顺序同样应该注意。
    至于分则的具体内容方面,由于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无法在此作更详细的展开。

问:刑法中的篇章节条款如何划分?

  • 答:划分方法如下:

    第一编 总则 分为五章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四节 分别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八节 分别规定: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八节 分别规定: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

    第五章 其它规定

    总则一共一百零一条。第二编 分则,按照犯罪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十类,因为分则共十章。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法职责罪

    最后是附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答:第一编 总则 分为五章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十二条;

    第二章 犯罪 四节 分别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八节 分别规定: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八节 分别规定: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

    第五章 其它规定

    总则一共一百零一条。

    第二编 分则,按照犯罪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十类,因为分则共十章。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法职责罪

    最后是附则。

    扩展资料:

    鉴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意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因此刑法解释必须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而必须反对任意解释。

    “刑法应该如何解释,解释应当遵循何种规则,是罪刑法定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法律是可以任意解释的,由于语言本身内涵的复杂性,边界的模糊性,就使法条的规定难以表明确定的原则,使罪刑法定的价值大大降低。

    因而,禁止任意解释,是使罪刑法定的价值得到实现的重要方面。”[66]因此,为了规避目的论解释滑向类推解释的危险,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大宪章机能,就必须以“可能的字义”设定刑法解释的范围,然后在该范围内采取目的论的解释。

    具体而言,当法官面对有待解释的刑法具体条文时,首先必须通过文义解释来确定该法条的“可能的字义”范围,在该范围之内由于没有脱离“可能的字义”界限,因此就是合法的解释。

    与之相对,超出该范围之外的则是另造新的法律规则,这已经不是解释。可见,语言本身具有提供方向、指引释法者向一定方向前进的功能,但这仅仅是出发点,是不够充分的。“

    法学解释不是对先前思考的再思考,而是将已经思考的东西思考完毕。它出自于对法律的语文学解释,是为了以后能够超越语文学解释——这就像一艘船在出航时是由领航员掌舵穿过港口水域,引至规定的航道上,然后再由船长引导在公海上寻找自己的航线。法学解释完成了从出于立法者精神的解释到规定的一种不可察觉的过渡,解释者将自己‘变成了立法者’。”

    同时,对于刑法条文中需要补充价值的不确定概念,诸如前述模糊性概念、多义性概念、规范性概念以及概括性条款等,存在刑法自由的法发现之解释空间,一般而言在此类情形下,才必须依据目的理论解释为之,也只能通过目的论解释才能获得刑法条文规定的真正含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答: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452条
    第一编 总则 分为五章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十二条;
    第二章 犯罪 四节 分别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八节 分别规定: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八节 分别规定: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
    第五章 其它规定
    总则一共一百零一条。
    第二编 分则,按照犯罪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十类,因为分则共十章。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法职责罪
    最后是附则。
  • 答:1.编总则分为五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十二条;第二章犯罪四节分别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八节分别规定:刑罚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编分则,按照犯罪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十类,因为分则共十章。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问:法律条文中的编,章,条,款,项是什么意思?

  • 答:法律条文,一般的结构是篇、章、目、条、款、项,但是我国现在的法律很少有“篇”的结构,而多用“编”的结构,包括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是“编”、章、节、条、款、项,整个刑法分为两“编”即总则编和分则编。下再举《民事诉讼法》一例,进一步说明问题: 第二编 审判程序......................"编"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章"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节"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条" 下为第一款之六项: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中国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二款: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问:法律条文怎么分章节?

  • 答: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个别重要的法典还分编。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一、“条”
    1.条的概念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如食品安全法有104个法条组成。法律规范的“条”,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
    2.条的书写
    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食品安全法》第七条。
    执法活动中,对一个涉法问题作出决定时,可能要适用多个法条。
    二、“款”1.款的概念。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2.款的表现形式。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
    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3.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
    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
    4.款的适用

问:条款项目怎么区分?

  • 答:条:在成文法律中,标着第N条的是一条。

    款:在条以下,能表示一种情形的拆为一个自然段,即一款。

    项:在款以下,能表示一种情形的即一顶。

    比如《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是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是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是一项。

    扩展资料

    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

    一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

    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 答: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一部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

    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其条款项目具体如下:

    法律条文条款项目

    一、“条”

    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立法法》第10条。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后不能使用。

    二、“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三、“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

    该十项是对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项”的说明。所以,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果不适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四、“目”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这五种情形,就是该项的五个目。

    “目”的特性与作用与“项”相似,不同的是项对条或款的列举式说明,而“目”是对项的列举式说明。项的前面冠以中文数字加括号,而“目”的前面则冠以阿拉伯数字,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在具体引用法条的目时,只注明阿拉伯数字,无须加点)。

    “目”的适用。如果某个法条或款的内容有“项”,而“项”下还有“目”的,在适用法律时就应当适用到“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 答: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关于引用款时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不写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该条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该条的十个项。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项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如果不适用到项,有适用法律不正确之嫌。

    如下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选段所示

    扩展资料

    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使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使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

    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