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最多一次可以下载几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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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最多一次可以下载几条记录?

问: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最多一次可以下载几条记录?

  • 答:每次最多保存50条记录。
    中国知网每次最多保存50条记录。多了就先删掉最开始的记录。
    中国知网每次的论文检测的报告系统默认保存7天,之后会自动删除,检测完成后下载保存到本地电脑。另外,知网查重系统有提示提前查重功能,这个记录是不能删除的,但只会记录最近一次查重。

问:四大论文网站是什么?

四大论文网站是什么?

  • 答:也就是有四个网站,比较大的网站,是收录期刊的,也可以检索已经发表的论文,这四个是中国知网,也叫CNKI,万方数据库维普网,龙源期刊网

    然而SCI原本只是一种强大的文献检索工具。它不同于按主题或分类途径检索文献的常规做法,而是设置了独特的“引文索引”,即将一篇文献作为检索词,通过收录其所引用的参考文献和跟踪其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来掌握该研究课题的来龙去脉,从而迅速发现与其相关的研究文献。

    SCI《科学引文索引》:

    《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1961年创办出版的引文数据库,其覆盖生命科学、临床医学、物理化学、农业、生物、兽医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检索刊物,尤其能反映自然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

    是目前国际上三大检索系统中最著名的一种,其中以生命科学及医学、化学、物理所占比例最大,收录范围是当年国际上的重要期刊,尤其是它的引文索引表现出独特的科学参考价值,在学术界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以被SCI收录及引证的论文情况来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大检索系统

  • 答:是中国知网,也叫CNKI,万方数据库,维普网,龙源期刊网。论文考试答辩取消、条件放宽,答案在下面文章里。搜:《论文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20年创建的企业管理培训咨询名牌被网上假冒经历》《论文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总结的职称评审经验教训》《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全国办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网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密路全国办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高级经济师考试论文网158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高级经济师考试网158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河南职称论文大学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郑州职称论文大学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郑州高级职称论文大学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郑州论文大学被网上假冒已更名,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换成同音数字再搜)》《防假冒只能搜:高级职称论文取消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企业管理培训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企业咨询热线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总裁CEO培训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高管教练热线要我发.山齐腰.发我就发腰》《标【广告】的各种郑州论文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商业推广多是假冒不在郑州》《全国论文导师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师郑州文力教授被假冒到只能公开手机号的程度》《找全国论文导师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师郑州文力教授只能搜手机号要我发.先起腰.发我就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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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在假冒?请转发,共同防骗。
    一、高级职称考试用书编著、论文指导方面的网上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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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都是郑州文力教授17年创建的名牌,全部被假冒。已经把郑州文力教授假冒到只能公开手机的程度。连郑州文力教授所在地郑州郑密路也成为名牌、被全国几百人假冒。全国只有郑州一个城市有郑密路。网上假冒郑密路的竟然有北京上市企业。搜索总经理姓名,发现新闻界赞美一片(国内顶尖大学硕士、中国职业教育领军人物等)。再搜索他公司名称(某某网校、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骗子,网上骂声一片,投诉几百条。
    (三)间接变相假冒:搜各种郑州论文,下标【广告】的全是假冒、都不在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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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毕业论文?

本人学法律快毕业了,现在是学论文的时候,我从事的工作是酒店,就想写和酒店有关的!请大姐帮帮忙,给我整一篇!谢谢了! 谢谢大家文字要5000字呢!酒店提供停车泊位的法律性质 的作者能在凑点字吗?非常感谢!!!

  • 答:酒店提供停车泊位的法律性质
    因停放在星级宾馆、高档饭店或浴室等场所的轿车被盗而引发的场所主人与顾客间的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场所主人提供停车场所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
    场所主人为方便顾客向顾客提供停车场所,顾客将轿车停放在场主所供泊位便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此种关系为车辆保管关系抑或场地使用关系呢?正确 确定其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倘若这一关系被确认为保管关系,那么车辆在停车场遭窃,提供场所的主人须承担赔偿之责;倘若被确认为场地使用关 系,提供场所的主人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无保管之责,车辆被窃后场所主人无赔偿之责。现行法律对上述关系的定性无明文规定,学界及实践部门对此也不无争 议。有的以场地主人所从事的事业为划分标准来区分这两种关系。凡场地主人为经营性企业,且提供场地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场主与顾客的关系为保管关系,场主应 负保管之责;凡场地主人为非经营性企业,则场主与顾客的关系为停车场使用关系。有的以是否收费为划分标准区分这两种关系。凡有偿提供停场所的,为保管关 系,凡无偿提供停车场所的,为场所或场地使用关系。笔者以为,以上两种划分标准均未揭示保管合同关系与场地使用合同关系的根本区别。因为,保管合同中的保 管方并不限于经营性单位。任何民事主体均可签订保管合同成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方。自然人、公益法人、事业法人虽非经营性企业,亦可作为保管人签订保管合 同。保管方签订保管合同的目的也不限于营利。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保管,也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管。以是否经营、营利来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保管合同既缺乏依 据又不具科学性。以提供停车场所是否收取费用作为认定其行为的性质同样不具科学性。因为,保管存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两种,场地使用亦存在有偿使用和无偿 使用两种。有偿提供停车场所的有可能是有偿保管,也有可能是场地的有偿使用(如场地租赁)。无偿提供停车场所的,不排除其保管性质(无偿保管),也不排除 其场地使用性质(场地借用)。故此,不能以是否收取费用来判定保管抑或场地使用。
    笔者以为,场主(提供停车场所的主人)与车主(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如下规则来认定:
    其一,有约定的从约定。倘若双方明确约定场主对车主停放的车辆负保管之责的,应确定双方为保管合同关系。彼此依保管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倘若双方明定 场地使用关系的(如以某种方式明示对所停车辆不负保管之责,或标明“车辆失窃概不负责”之言语),场主仅对所提供的场地对车主负责。具体地说,场主所提供 的停车场地应适于车辆的进出和停泊。因场地凹凸不平、相关设施倒塌、坠落、停车空间过于狭窄等致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的,场主应负法律责任,对但车辆失窃不 负法律责任。
    其二,无约定的,按行为特征确定其性质。保管与场地使用行为特征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以保管人占有保管物为要件。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保管人占有保管物 必须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和管领。就车辆而言,占有车辆的形态主要包括:控制车辆钥匙;控制行车证明;控制车身,不准车辆移动。因而实践中保管人占有车辆的情 形一般为:(1 )车主将车钥匙交付保管人,由保管人控制车辆。(2 )车主将行车证明交付保管人,取车时再从保管人那儿取回证明。(3 )存车时向车主签发单证,车主交车领单;取车时从车主那儿收回提车单证,场主验单放车。取车人未交付单证的,存车人有滞留车辆、阻止他人取车的权利。然 而,场地使用则不然。提供场地的一方既无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也无占有他人财产的义务。尽管车辆停泊在他人的场地上,但是场主对此并未实际控制。不能阻止 车辆的移动、行驶,无权滞留车辆。
    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车场,法院 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立保管合同 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丢车,停车场不赔的案例,我讲两个,案例虽然说的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但和存放汽车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车场管理无瑕疵,失主索赔败诉 [案件简介]原告单某是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05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06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06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 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 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没有存车凭证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回顾]朱先生诉称,2006年1月25日下午17点,其到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将自行车停在被告的存车处,存车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特意问清被告是在晚上20点下班后进入超市购物,当原告在18点50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存车地方的看车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车也丢失了,随后报110,后去双榆树派出所作笔录,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费用1298元。被告则称,原告没有将自行车存放在我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内,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的存车场在存车时均有存车凭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认定]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将车辆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应 当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将车辆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报案回执单和发票,无法认定原告所述存车事实的存在,只能认为是报案 人的单方面陈述,由于原告所报的盗窃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因此对于相关事实亦无法认定,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 购车款,证据不足,据此,2006年4月2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车公司赔偿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总之,在对停放车辆的性质没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以场主是否直接地、实际地控制车辆为标准来确定其性质,而酒店的停车场也可参照以上的例子。建议停车场应注意在停车凭证和停车告示等方面改进,比如停车场应该制作并公示停车场管理规定,如“请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车场不承担负责”,提示停车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减少车主车上丢失物品的责任;2、车主停车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停车管理员跟随、记录车辆有无刮蹭等状况,以防止车主主张在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伤时,己方无法证明该事故并非发生在该停车时段。
    二、场主对顾客的车辆有无法定保管义务
    酒店因往来旅客、顾客众多、人员复杂、出入频繁,旅客、顾客携带之物品不易保管,不安全因素较大,而从事酒店行业之场主通过经营活动可获较大利润,一般法 制均要求场主对旅客、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对旅、顾客随身所带物品毁损、灭失负赔偿之责。早在罗马法,就有关于场主看管旅、顾客携带物品责任的规定。 罗马时期地中海沿岸一带商事发达。罗马则是经济最发达的城邦。各地商人云集于罗马进行各种经济、贸易等商事活动。然而在古代强盗的危害甚大,且旅店主人往 往与强盗通谋,以害行客,故而罗马法使旅店主人负较重责任,对于客人所携带物品负看管之责,若有损坏、灭失,除能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或旅客自己之过失所致 外,应负赔偿责任。(史尚宽:《债法各论》,第510页。)近、现代民法,如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债务法、意大利民法等都明定场主对顾客所带物品有看 管义务。《德国民法典》第701 条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规定:“旅 馆或旅店主人,对于寄居其旅馆的旅客所携带的衣服、行李及各种物品,负受寄人的责任。”
    须明确的是,场主对旅、顾客携带物品的看管责任不是无限度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场主只对旅、顾客随身通常携带的物品负看管之责。所谓通常携带的物品一般 指:衣物、雨具、手杖等。场主不应对旅、顾客偶带的、为一般人通常不予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负赔偿之责。故而,场主对旅、顾客随身携带的金钱、有价证券、 珠宝、金、银饰品等贵重物品不负看管责任。然而,旅、顾客可将金钱等贵重物品交付场主保管。场主不得拒绝旅、顾客提出的保管贵重物品的要求。《德国民法 典》第702 条规定:“旅店主的责任仅限于相当于一天住宿费的一百倍的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一千德国马克,最高不超过六千德国马克”“旅店主有义务接受保管金钱、有价证 券、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但此类物品的价值或者范围超过旅店的大小或者等级的除外。”
    同理,场主对旅、顾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看管之责也不应延及车辆。否则,将大大加重了场主的责任,使双方利益失衡,有悖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再则,法律若以强行 规则强令场主对旅客、顾客的车辆负保管之责,场主势必增加经营成本,并将该增加部分转稼于消费者。然而,驾车去宾馆、旅社、饭店、饮食店的旅客、顾客仅占 全部旅客、顾客的一小部分。让大部分不驾车的旅、顾客为小部分驾车旅、顾客享受车辆保管利益付出代价亦有悖民法诚信原则。故而,各国法律均明定,场主对 旅、顾客车辆无看管责任。《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4项规定:“赔偿义务不扩及于车辆、留在车辆上的物品。”
    我国法律无场所主人责任之规定,依诚信原则,场主应对旅、顾客随身携带通常物品负看管之责,但这一责任不应扩展到车辆。场主对旅、顾客的车辆无法定保管义务。
    三、酒店停车场与车主的合同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场地租赁合同,另一种认为是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如果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租赁合同,那么合同的标的就是停 车场的土地和/或房屋。车主为了获得该土地和/或房屋的使用权,向停车场支付租金,即停车费。如果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合同是保管合同,那么合同标的是汽 车,车主向停车场支付的费用是保管费。
    本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究竟是成立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但由于在绝大部分情形下,停车时双方并未明确是车辆保管 还是场地租赁,所以便很难判定。这个时候,就要原被告双方出据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要正确对待“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车主主张是保管合同,那 么他要举证证明,同时如果被告方停车场主张是租赁合同,那么他也要举证证明,在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是保管合同,被告也没充分证据证明是租赁合同时,不能认 定为租赁合同,而只能认定为重大误解(关于这一点后面会提到)。
    车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搜集证据证明是保管合同:(1)合同签订的时候有证人证明车主要求停车场保管好车辆,停车场作了同意的表示;(2)停车票上有可以说 明是保管而非租赁的词句;(3)如果该停车场有专门的执照或许可证一类东西,那么可在交通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关于许可该停车场收费的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 件中寻找对停车场性质的有关规定;(4)如果该停车场没有上述许可证,那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可以寻找有关交易习惯的证据;(5)其它证据。
    2.重大误解的情形
    除了程序法上的证据问题以外,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各种证据证明:停车场自始至终的本来意思都是租赁,而车主则从一开始就认为是保管,但由于双方在停车和交付停车费用的时候都没有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造成合同订立中的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发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但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中,之所以发生误解,是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故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同时双方都可以行使合同的撤销权。如果 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则可根据该当事人方所提供的证据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 下,双方还要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于是,就有必要讨论“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和“相应的责任”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汽车的丢失,属不属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呢?我认为当然属 于,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双方都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那么这个合同要么是保管合同、要么是租赁合同、要么不能达成从而使车主不在该停车场停车。正式由于 双方以为合同有效,车才可能停放在停车场内,进而被盗。
    关于“相应的责任”,我认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对汽车丢失这个结果,双方都要承担责任。正是由于停车场错误地理解了合同的性质,以为自己只要收了租金就 可以了,这才造成其根本未对汽车履行保管合同应有的注意义务——如询问取车人的身份、要求取车人出据停车发票(如果是先停后给发票,那么更说明停车场有过 失)等——从而导致汽车丢失。与此同时,在汽车丢失这件事上,车主也应付有责任,由于他没有清楚地表明自己定立保管合同的意向,导致停车场没有尽注意义 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于重大误解的观点不是不负责任的“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存在证据证明双方都有重大误解的前提下才可作出的判定。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 的合同是确定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或者只有某一方存在重大误解(例如交易习惯就是保管合同,而停车场自认为是租赁合同),那么就要依据证据作出不同的判 定。
    3.关于“缔约过失”的问题。
    本来,按照民法原理,在我们讨论的案件中,前述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时的责任也应属于缔约过失。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狭义的概念,仅仅指合同法第42条、43条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引起歧义,不宜在判决中使用缔约过失这个概念。
    4.如果证据说明是保管合同,那么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人据此认为汽车存放在停车场时,停车人并没有将汽车钥匙、行车证等交给停车场,所以没有构成交付,因而保管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要评价这种观点的正误,就要先研究“交付”的概念。
    通说认为,交付即移转占有(钱明星:物权法原理,62页),而所谓“占有”,在民法学界的通说是:对于物进行管领、控制的事实状态。也就是说,所谓交付,就是改变物的管领控制者。于是,问题集中到“管领控制”与否上。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汽车由于其价值较大,因此法律对汽车所有权的移转有特别规定,不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而必须以登记为要件。但是,这种特别规定 仅限于在转移汽车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而对以汽车为标的的其它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在其它法律关系中,还是只能按照一般动产的规 则,以交付——即“管领控制”的移转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管领控制”作为一个抽象的民法概念,在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条件要求。例如,在借用合同中,汽车所有人必须将汽车钥匙、行车证等交给借用人,借 用合同的目的才能达到;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需要一定获得使用保管物的能力,就能够履行保管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在不同情形下对“管领控制”的要 求是不同的。标准在于:这种管领控制的状态是否能够满足合同目的。因此,只要双方合意或者交易习惯认定是保管合同,那么车主没有必要将车钥匙等交给停车 场,只要将车停入停车场,就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汽车丢失,停车场就应承担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酒店、餐厅一类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可能车主不需要单独交纳停车费。但这并不能说明合同关系的不存在,因为(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2)如果不住店就要收停车费的话,那就说明其实酒店收取的对价已经包含在其它服务费(如住宿等)中了。因此建议酒店的停车场对于顾客实施免费停车并事先说明停车仅供使用而非保管的关系。

问:毕业论文引用参考文献是就可以直接复制吗?

是只要加了尾注的话就可以不用修改直接复制吗?引用的句子是除了加尾注还要用引号括起来吗?还有查重是以句为单位,“连续”20字一样就算抄袭吗?

  • 答:这里要注意“引用”和“借用”的区别。
    所谓“引用”,就是引经据典,就是要照搬他人著作里的文字,作为例证或依据,以证明自己观点和论断的正确性。当然要原文抄录,还要注明出处。
    所谓“借用”,就是在理解的基础上,借用他人的观点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作为转述,当然不必拘泥于原文,但一定不能曲解原意。借用观点可以不必标明出处。由于大家各自的理解都会不同,所以见证的力量不如“引用”强。
    写毕业论文是很早前的事了。我的理解是:引用参考文献不仅要用原文,而且还要在文后的索引中明明白白列出来。
    其实使用原话,更能增加文献的作用。,而任何形式的转述或解释性引用,不仅是对原作者不尊重,更不能起到重点突出、画龙点睛的作用。
    引用文献并不代表可以word-by-word的抄袭,要用自己的语言将文献中报道的结果说出来,而不是直接的拷贝粘贴,否则就是抄袭。这在英文论文的书写过程中也经常会有这种情况,许多同学直接将英文文献中的一句甚至几句话直接拷贝过来,不加改动直接用在自己文章里,这严格的说都属于学术道德问题,要注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查重软件20/30%超过便是抄袭。引用文献无可厚非,厚非的是没有自己的观点,只是把别人的观点堆积,就像一个杂货铺什么都有,就是没有你说思想,这篇论文还叫论文吗?应该在文献的基础上发现某一个方向,哪怕这个方向是枝叶,你发现了他生存和生长的特点。并且解决了问题,你的论文必然是顶端优势。千万不要大而全这是论文的大忌。加油,加油,加油。
    引用什么文章可以作为参考文献,通常见诸于下列情况:
    ①有助于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的;
    ②提供了技术或方法的;
    ③作为重要数据来源的;
    ④与表述自己的观点有关的,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或部分同意部分有分歧,都值得把这篇文章引出供读者分析、借鉴、判断、评说;
    ⑤对科研工作有启示或帮助的。所以,引用参考文献一定要遵守新颖、准确、完整、规范的基本原则。因此,撰写医学论文时引用参考文献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1.引用参考文献尽可能是最新和最主要的关键文献,除个别历史文献外,以最近3~5年以内的为好,少用旧的、次要的、年限长的或教科书中众知公用的,忌用无关的文献。引用年代较久的文献,一般是经典的或作者就某个结论与之进行学术争鸣和讨论的文献。将论文所涉及的历史渊源、技术方法、引用数据以及与作者的研究密切相关而观点相近或相反的论著列为参考文献,可为读者提供有关上述诸多内容的资料。
    对于生物医学文献引用而言,普赖斯指数应在50%~70%。如果普赖斯指数高于70%,可说明本研究课题紧跟或代表了本学科当前的最高水平。普赖斯指数(Price index)是用以评价被引用参考文献时限性的重要指标,可用来评价医学论文的发表价值,其定义是一篇论文中标注最近5年内公开发表的文献数与该篇论文引用文献的总数之百分比,用公式表达为:
    普赖斯指数= ×100%
    从公式可见,被引用的最近5年内文献数越多,普赖斯指数就越高。实际上,它反映的是被引用文献的老化程度。
    2.引用参考文献必须是已正式发表的,主要是引用正式发表的原著。未经发表或非公开发表的论文、译文、文摘,或观察资料、内部资料以及个人咨询或通讯等均不可用作参考文献,必须引用时,其作者、文题、刊名、出版年、卷次、期次、页码等可用圆括号的形式插入正文内。尚未公开发表如属某刊已通知作者将发表者,一般不可引用,特殊情况引用时可在刊名后用括号注明“待发表”或“in press”。
    3.引用的文献必须是作者亲自阅读过的。不要转引他人所用的文献,即不能从综述或其他论文的参考文献中直接摘取,以免徒有数量而降低有针对性文献的重要性。一般不能转引二次文献,对于未经查阅或未找到原文者,若非引用不可时应在该资料来源之前加 “引自”二字,不能径写原文献。亲自阅读对于该项研究有很明显的启发和帮助,切忌引用和著录与此项研究论文不相关的参考文献。
    4.引用中医经典著作时,则不列入参考文献部分的著录,而在正文所引句末或段落末加圆括号注明出处即可。如:论文中引用的《灵枢·本藏篇》、《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伤寒论·序》等。随着中医中药的遗产的发掘及国际交流力度的加大,中医中药研究的论文也日趋剧增,作者在撰写医学论文时应正确引用和著录中医经典著作。
    5.注意引用参考文献一定要少而精,要删掉可有可无、学术价值不高的参考文献。目前国内一些医学期刊对于参考文献的引用数量都明确限制,论著引用不超过10条、综述引用不超过25~30条。但是,也有人主张只要符合上述要求而必要的文献仍然可以引用,不应拘泥于严格的限制。
  • 答:通常情况:假如论文A引用了论文B的话,并进行了总结,而你又直接引用这段话. 这是二次引用,是不允许的.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论文A找到B,自己阅读B,进行总结. 因为侧重点不同,总结或者提取的精髓不一样,写出来不会相同的,此时你才能在参考文献中引用B.如果你阅读了B并总结之后,你又引用了论文A的结果/结论. 那么就可以再加上A.特殊情况:论文A为综述.那么英文论文中,引用就可以这样写: see AAA et al. XXXX and references therein. 此时,参考文献仅需列出A即可.中文还没遇到过,但是应该可以按照意思: 参见 AAA等(XXXX)及其中所引论文
    从学术严谨的角度来讲,论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需要和参考文献对应上,这既是对原文作者的尊重,同时也是严谨学术态度的体现,毕竟学术本身就是需要严谨求实的。
    如果是毕业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的话,还是好好写一下,说不定会有答辩老师揪着不放,本科的话,看学校的严厉程度。
    参考文献是科技论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参考文献或参考文献数量较少或参考文献陈旧的科技论文,一般都创新性不足,其科学性和学术价值令人生疑。因此,一篇合格或优秀的科技论文,必然是参考文献引证科学而全面的。
    1、数量要求
    一般学术期刊要求参考文献至少标引3条,以多为好,但不是简单堆砌。
    2、新颖性或时效性要求
    应选用最新的参考文献,近5年的最好,因为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科技信息传播快,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发布周期短,要增加论文的说服力,必须及时采用新文献。
    应尽量少用著作类参考文献,因为著作类文献,其成果研究周期长、出版周期也长,很容易使其新颖性变差或丧失;应多用论文类文献,并且以从出版周期短的期刊中析出文献为佳。
    3、质量或层次要求
    应尽量选用高层次期刊的文献,比如,要多引用学术性强期刊的论文。通常,应多引知名大学创办或特色大学创办或知名学会创办的学术期刊文献。此外,应尽可能引用一定数量的外国期刊文献。
    4、种类与标注
    主要包括著作、期刊、会议论文集、研究报告、报纸、标准、专利文献、电子文献(网上电子公告)。一般使用较多的是“著作和期刊”文献。
    所引文献须在文后按先后出现的顺序逐条列出,并参考规范逐一给出各项著录内容,同时,在文中相应位置进行标注,一定要注意正确、完整地著录参考文献。
  • 答:当然不能直接复制啦,你可以参考别人的文章,有的观点可以引用,论文中如果有15%的字数超过就算抄袭。说白了就是你要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
  • 答:当然不能直接复制啦,你可以参考别人的文章,有的观点可以引用,论文中如果有15%的字数超过就算抄袭.说白了就是你要把别人的东西变成自己的.
    引用的也不能直接复制,不是引用的更得自己修修改改,那还加尾注,下面写上一大堆参考文献有什么用啊 超过15%,不说句子,光乱七八糟的词就得超过15%啊
    15%的是说原原本本的15%,其他的当然不能算啦。我说不能直接复制就是你要有自己的一些东西,总不能完完全全是别人的吧,尾注就不用了,参考文献上有就可以。
    如果说引用不等于直接复制,加上尾注也不行,也需要改,那我就不明白了 最多能引用30%,这30%也不能直接复制,如果还需要改的话那查重系统本来就检测不出来了,那我还多此一举加什么尾注啊。 这30%到底指的是我的论文字数的30%,还是我引用的文章字数的30%
    是你文章里面字数的30%完完全全来自别人的,就是没没有改过。你多查看一下别人的论文嘛,其实很多都有相同部分的,只是表述有点不一样而已。
    越来越乱了。那你的意思是不是非引用的70%肯定是我自己写(其实也是改别人的),然后引用的30%加上尾注注明出处了也要改别人的。即使是引用的,1%也不能跟别人一样?
    其实写论文,主体是自己的就可以了,其他的可以直接用别人的嘛,也不用引用,改个几句话就可以了。
  • 答:可以,但是不要太多,否则影响你的论文的查重率。